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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選舉“金錢化”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沒有上限

2002年12月13日 11:21

  中新網(wǎng)12月13日電 臺灣“行政院”日前通過“政治獻金管理條例”草案政務審查。草案明定,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均可收受政治獻金。其中,政黨及政治團體可長年收受獻金,擬參選人則有收受獻金的限制。不過,擬參選“總統(tǒng)”者在任期屆滿前一年、擬參選“立委”、直轄市、縣“市長”者在各該任期屆滿前8個月,以及鄉(xiāng)鎮(zhèn)“市長”在任期屆滿前5個月所接受的政治獻金沒有金額上限。

  據(jù)東森新聞報道,臺灣“政務委員”葉俊榮表示,不訂上限是為了避免有“不切實際”之嫌,他相信,經(jīng)由專戶管理及強制申報等方式,可發(fā)揮一定監(jiān)督效果。

  草案規(guī)定,企業(yè)對單一政黨或政治團體,每年捐獻不得超過200萬元,捐獻所有政黨、政治團體的金額加總則不得超過400萬元。另外,企業(yè)捐獻單一擬參選人的金額以40萬元為上限,不過,包括所有擬參選人在內(nèi),一年則不得超過80萬元。

  該草案明定,個人捐獻政黨的政治獻金每年以10萬元為上限,捐獻擬參選人則以2萬元為上限。匿名捐款每筆不得超過2000元,政黨或擬參選人申報的匿名捐款則不得超過所有政治獻金總數(shù)的10分之1。

  葉俊榮表示,在新瑞都案爆發(fā)后,“行政院”立刻指派他以及各個相關人員火速完成“政治獻金管制條例”草案審查,預計下周三﹝18日﹞“行政院”會通過后,即送“立法院”審議。


 
編輯:丁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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