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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論:“出售股民信息謀利”亟待法律問責
2009年07月22日 11:00 來源:證券時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據(jù)《證券時報》報道,只要花一毛錢,股民的姓名、電話、開戶營業(yè)部、開戶日期、資金量等有關資料可盡收入囊中。最近互聯(lián)網(wǎng)上出現(xiàn)了許多兜售股民資料的廣告信息,任何人只要通過QQ與賣方商定所需的具體資料、數(shù)量及價格,轉賬完畢后即可得到想要的資料。

  今年2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特別增加了“非法提供個人信息罪”,而一毛錢一個出售股民信息已經(jīng)涉嫌違法犯罪。打擊此類違法行為,不能僅僅靠股民保護好個人隱私,別輕易把相關資料透露給不信任的機構和個人。筆者以為,要對出售個人信息謀取利潤進行有效打擊,亟待的是法律的及時和嚴厲問責。

  在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進程上,除了新《刑法》,目前社會上廣泛呼吁的《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未出臺。但從國外看,對個人信息的立法保護,并非是先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進行約束,而一般是針對復雜的不同領域進行單項立法。例如,美國1998年針對在網(wǎng)絡信息保護方面出臺了專門的《兒童網(wǎng)上隱私權保護法》,德國1997年出臺了《電信服務數(shù)據(jù)保護法》,英國1984年制定了《數(shù)據(jù)保護法》,法國1978年出臺了《信息技術與自由法案》,日本1990年實施了《關于保護行政機構與電子計算機處理有關的個人數(shù)據(jù)法律》等。

  由此可見,在不同領域實行不同的單項立法,是用法律保護個人信息的世界通用手段。那么,股民個人信息保護急切需要的不僅是《個人信息保護法》這部未曾出臺的宏觀意義上的母法,更迫切要求根據(jù)《刑法》出臺針對證券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問責制度。在證券行業(yè),不少人利用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將一些股民的個人信息作為商業(yè)情報提供給商業(yè)公司,這些公司對個人信息的不當收集,一旦被惡意使用或者篡改,將給股民帶來極大的損失,對金融安全也會構成威脅。因此,應該對那些出售股民個人信息的商家、透露股民個人信息的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等進行取證調查,一旦經(jīng)過法律程序確認存在違法事實,情節(jié)嚴重先按照《刑法》給予制裁,情節(jié)輕微的不妨進行經(jīng)濟處罰。(李允峰)

【編輯: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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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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