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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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等待高法批復 牛市第一妖股索賠案突然擱淺
2007年11月23日 14:40 來源:北京青年報

  在沉寂了近半年之后,“牛市虛假陳述民事索賠第一案”杭蕭鋼構案擱淺。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近日接到杭州中院通知,他代理的杭州股民維權案已被裁定“中止訴訟”。

  厲健昨天對記者表示,他于11月21日接到杭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其代理的杭州股民訴杭蕭鋼構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因存在訴訟障礙,中止訴訟”。但裁定書對存在何種訴訟障礙未作任何說明。

  案件起因

  杭蕭鋼構公告信息誤導性陳述導致股民損失

  今年2月,杭蕭鋼構因一舉拿下安哥拉300多億元的海外大單,二級市場股價也借此“揚帆出!,圍繞300億大單的真?zhèn)、履行進度及其公司遮遮掩掩的公告,杭蕭鋼構股價暴漲暴跌,并“榮膺”2007年第一妖股,其間散戶損失慘重。今年5月杭州股民殷女士一紙訴狀,將杭蕭鋼構告上法庭。據(jù)悉,殷女士4月18日以16元/股的價格買入4000股“杭蕭鋼構”。此后股價一路下跌。5月8日,殷以12.2元/股賣出這4000股,包含差額、手續(xù)費等損失15244.38元。殷以“未按規(guī)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誤導性陳述,導致投資受損”為由,將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長單銀木、董事潘金水、總經(jīng)理陸擁軍、證券事務代表羅高峰4人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杭蕭鋼構股份有限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244.38元,判令單銀木等4人承擔連帶責任。5月25日,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案件的代理律師是裕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厲健。

  6月20日,厲健代理的股民胡先生訴杭蕭鋼構虛假證券信息糾紛案也在杭州中院立案受理。6月24日,殷、胡二人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請,撤回對羅高峰的訴訟請求。但在立案后近半年,11月21日,杭州中院突然向殷、胡的代理律師厲健送達民事裁定書:案件中止訴訟。

  律師態(tài)度

  訴訟障礙“考驗律師和股民的想象力”

  厲健提供的民事裁定書顯示:杭州中院以“存在訴訟障礙”為由中止該案。依據(jù)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guī)定。

  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jù),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據(jù)悉,杭蕭鋼構內(nèi)幕交易案件也已經(jīng)提上日程,即將開庭審理,涉嫌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羅高峰等人今年6月被公安機關逮捕。該案件是否對民事賠償案件造成影響?厲健分析,法院是以第(六)項“其他應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民事裁定書未適用《民訴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條,可見,內(nèi)幕交易一案尚未審結對本案并無實質影響。今年6月殷某曾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請撤回了對羅高峰的訴訟請求。對此,厲健表示,由于羅的家庭住址有變更,所以決定對羅高峰撤回訴訟請求,“為的就是讓法院訴訟文書不存在無法送達的障礙,加速訴訟進程”。

  究竟是什么“訴訟障礙”導致該案訴訟中止,厲健稱“是在考驗律師和股民的想象力”。

  據(jù)記者了解,目前,杭蕭鋼構民事賠償案代理投資者的律師有5位,分別是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陶雨生、河北功成律師事務所薛洪增、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以及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其中,厲健、陳榮代理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而上海、北京、河北三地律師代理的案件雖然遞交到杭州中院,但在9月初被通知暫停受理。

  昨天,記者致電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陳榮。陳榮表示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到中止訴訟的通知,但估計這類案件不會有“特例”存在,他代理的案件也不會幸免。陳榮曾于8月14日赴杭州中院辦理相關事件,之后渺無音信,沒有得到杭州中院的任何通知。

  法院回應

  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批復

  昨天,對于中止訴訟的原因,杭州中院立案廳的一位工作人員解釋說,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杭蕭案件如何審理,已上報最高人民法院,但至今未獲得批復,故暫時中止了案件的受理和審理。

  業(yè)內(nèi)人士解釋,中止訴訟,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fā)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即產(chǎn)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訴訟的情形消失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審理程序,法院也可以依職權加以恢復;謴驮V訟后,當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止前的訴訟行為仍然有效。

  據(jù)悉,該案訴訟時效截至2009年5月14日。厲健表示,杭蕭鋼構訴訟案件肯定會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該案的擱淺也再次印證了證券民事賠償案“審理難”。(齊雁冰)

  歷史案例

  科龍電器證券民事

  賠償案曾被“暫緩”

  民事賠償案件被暫停受理,杭蕭鋼構并非第一例。科龍電器的證券民事賠償案就是在“暫緩”半年后恢復受理。

  2006年7月6日,中國證監(jiān)會公布了對科龍電器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科龍公司處以60萬元罰款;對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證監(jiān)會認定,科龍公司從2002年至2004年,編造虛假財務報告,虛增利潤等。

  這一處罰決定迅速引起中小股民的反應。2006年7月6日,4名小股民率先采取行動,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要求科龍和顧雛軍為其虛假陳述承擔責任,賠償小股民的股票損失。該案件隨即被該院受理。但其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暫緩受理、暫緩審理、暫緩執(zhí)行期限的通知”,期限從2006年8月17日至2007年2月18日,科龍?zhí)摷訇愂鏊髻r案暫時中止。

  直到2007年4月4日,該案件才出現(xiàn)新的轉機,廣州中院通知有關代理律師,恢復受理科龍電器民事賠償案件。當天,深圳恒通程律師事務所鄭名偉接受15名投資者的委托,再度到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金額為200多萬。2007年4月16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立案通知書,正式受理科龍一案。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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