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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江擬收古維費凸顯沖突 學者:保護文物是開發(fā)前提
2009年06月17日 09:55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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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麗江擬收古維費再次凸顯旅游和文化遺產保護沖突 學者呼吁

  保護好文物是旅游開發(fā)的前提

  6月8日,云南省麗江市古城保護管理局對外宣布,將于6月底7月初在麗江大研古城6個主要入口,開展古維費的征收和查驗(針對游客),“圍城”解決“偷逃”難題。當地部門認為古城維護費收取后,“有力呵護了麗江古城這座擁有800多年歷史的世界文化遺產!

  麗江“圍城”一經公布便引來諸多爭論,很多人認為當年征收古維費的出發(fā)點就是錯的,早就應該廢除。許多去過和即將要去的游客都有同一個問題:難道保護麗江文化遺產只有古城維護費是惟一可取的方式嗎?其實,對于如何管理才能有效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如何將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有益結合,一直都是大家比較關注的問題。

  行政交叉

  多頭管理多頭都不管的尷尬

  文化遺產的有效保護和傳承,某種程度上依托的是“管理”。因為文化遺產也是一項事業(yè),事業(yè)就是依賴體系和制度組織起來的,遺產管理體制科學與否是文化遺產保護是否有力的重要保障。

  那么我國文化遺產事業(yè)管理的體系又是什么呢?《文化遺產藍皮書》中這樣描述:我國文化遺產管理體系,不是根據“遺產價值”這一共性進行管理,而是根據遺產的“資產屬性”這一個性進行管理。因此涉及眾多系統,系統又通過委托———代理的方式進行管理。比如,按照文物保護法,文物系統有權管理部分文化遺產項目。按照《風景名勝區(qū)條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建設系統有權管理部分文化遺產項目。同時,物質遺產、非物質遺產、自然遺產等都存在交叉管理的情況。

  《文化遺產藍皮書》認為,我國文化遺產管理機構存在管理交叉是由我國長期以來條塊結合的行政管理格局決定的,同時也與我國文化遺產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遺產所有者、管理者和經營者權責劃分不明確有直接關系。而這種多重性和管理目標多樣化的管理模式,勢必影響文化遺產保護的效力,容易產生“多頭管理多頭都不管”的尷尬局面。

  而“華僑城集團水洗孔廟”、“武當山遇真宮被承包后焚毀”的新聞更多地暴露出現在委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一些地方政府向市場“尋租”,實行企業(yè)化營利性經營,擅自整體轉讓文化遺產的管理權。然而在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體制下,追求經濟利益的企業(yè)或者社會力量,能夠完成這份沉甸甸的責任嗎?大量的事實都表明:不能。

  申遺成功

  馬上盲目開發(fā)旅游輕視保護

  國家的法定節(jié)假日怎么過?估計很多人會回答選擇出游,出游的人群中很多會選擇文化遺產集中的地方。

  以旅游帶動當地文化遺產的推廣,包括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理念的確是個不錯的主意,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不能不說的是一些負面情況也由此產生。許多文化遺產項目因旅游陷入了超負荷運轉與接待的境地。例如故宮,前些年沒有限制游客的時候,在假日里,日接待游客量都在10萬人次以上,最高突破了13萬人次的歷史紀錄,超過飽和度100%至200%。事實上,故宮每天接待游客的恰當值僅為三四萬人次。

  我國著名文物專家羅哲文認為,游客過多除增加古建直接意外損傷的可能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還會使古建內的溫度、濕度等各項指標發(fā)生變化,對已保存了數百年的彩畫、雕刻都會有不可挽回的影響。

  國家文物局局長單霽翔曾經指出,許多地方在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時積極性很高,一旦申報成功,就開始打著“世遺”招牌,盲目搞旅游開發(fā),而輕視保護。

  其實,旅游開發(fā)對世界遺產保護的影響已經為全球所關注。據記者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已經把旅游定為對世界遺產的四大主要威脅之一。然而,在市場化的今天,許多地方過于看重短期經濟效益,將遺產完全作為資產經營,沒有準確把握好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度。過度強化文化遺產的經濟功能,重視文化遺產的開發(fā)和利用,使文化遺產難免不被過度開發(fā)利用、甚至被破壞。在經濟建設與文化遺產保護產生矛盾時,文化遺產保護又常常為經濟建設讓路,為旅游產業(yè)發(fā)展讓路。

  記者有一位在家鄉(xiāng)基層文物部門工作的朋友,談起現在旅游開發(fā)對文化遺產存在的危害時,說:“目前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和旅游開發(fā)之間的確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點。文化遺產地商業(yè)化、城市化,環(huán)境污染嚴重。一些地方以犧牲文物古跡內在價值為代價,一味追求所謂的經濟效益和旅游發(fā)展。將世界遺產和文物保護單位作為旅游項目捆綁上市或租賃使用,進行商業(yè)性開發(fā)。還有自然遺產地大興索道建設,嚴重地破壞了自然景觀。為了招徠游客,開始一窩蜂地修建新景點,卻忽視了對文物本身的保護和利用!

  中肯建議

  保護需建起更細化的專門法

  面對文化遺產事業(yè)發(fā)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專家和學者都給出了許多中肯的建議。

  針對市場化給文化遺產帶來的沖擊,有文物專家建言:應該加大投入,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事業(yè)監(jiān)督機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該積極推動文化遺產事業(yè)立法、制定行業(yè)規(guī)則、做好“裁判”。

  文物專家謝辰生針對旅游和文化遺產的沖突,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建議:“保護好文物是旅游開發(fā)的前提!旅游工作者更應該具備強烈的文物保護意識,尊重文化傳承,在文物部門的指導下合理地開發(fā)旅游資源。地方政府應該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中的規(guī)定,合理開發(fā)和利用文化遺產資源。其實,文物保護和旅游開發(fā)相輔相成,互相依存,并不對立。只要把文化保護作為旅游資源開發(fā)的前提,旅游與文物之間的關系就不矛盾,文物資源本身也是旅游資源,通過旅游可以很好地傳承和保護我們的燦爛文化,引導人們強化文物保護意識!

  建立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律制度,是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個基本目標。北京大學新聞學院教授肖東發(fā)在此前參加國家文物局舉辦的一個論壇上就指出,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及其民事保護問題都需要建立起更加細化的專門法和實施細則,完善和加大懲戒破壞文物遺產行為的法律規(guī)定。

  文化遺產的保護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也不是一人一部門之事,保護和傳承屬于我們民族獨有的這份“無價之寶”,更需要的是構建出一個猶如“金剛罩”似的全面保護的體系。而這需要完善的管理體制、健全的法律制度、民眾的參與和保護監(jiān)督意識共同具備才能完成。

  本報北京6月16日訊

  本報記者 席鋒宇

【編輯:張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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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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