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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盤廣告打自己名號 貝聿銘告開發(fā)商
2009年11月17日 13:53 來源:北京晨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自己并未參與設計的樓盤竟打著自己的旗號銷售,貝聿銘先生因不滿這一虛假宣傳損害了自己的名譽,遂將該開發(fā)商及其股東、一家報社、新浪網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被告開發(fā)商及其股東被判分別向貝聿銘賠償損失20萬元,而幾被告均需向貝聿銘公開賠禮道歉。

  2008年,常州常發(fā)城北置業(yè)有限公司在大型戶外廣告牌中號稱“常發(fā)地產攜手國際大師貝聿銘”進行宣傳銷售,廣告牌上并配以貝聿銘的巨幅照片。

  不僅如此,《常州晚報》和《常州日報》也在新聞稿件中分別描述說“貝聿銘……首次公開為常州的建筑主筆”。

  據此,著名建筑家貝聿銘先生認為,該樓盤的開發(fā)商及其股東、報社、新浪網損害了自己的名譽,要求幾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刪除文章、銷毀侵權資料等。

  經審理,法院最后判決被告常州常發(fā)城北置業(yè)有限公司、江蘇常發(fā)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將涉及表述建筑物系貝聿銘設計的 “常發(fā)·豪庭國際”樓盤的廣告、文章、宣傳資料撤除、刪除、銷毀,并在一家全國發(fā)行的報刊刊登向貝聿銘賠禮道歉,同時兩公司還需分別向貝聿銘賠償損失20萬元;而常州日報社要刪除在《常州日報》(電子版)和《常州晚報》(電子版)上刊登的所有表述“常發(fā)·豪庭國際”系貝聿銘設計的文章和廣告,并在兩報上分別公開賠禮道歉,另賠償貝先生損失10萬元;而新浪公司作為轉載者并沒有實施源發(fā)侵權文章的行為,且在轉載文章被告知侵權后盡到了及時刪除義務,則不應再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故被判決在新浪網上刊登向貝聿銘的道歉聲明。 (記者 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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