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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 政府應學會透明化生存

2008年05月05日 15:59 來源: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 發(fā)表評論

  5月1日,以建設“陽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權為宗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輿論普遍認為,該條例是近年來中國政府的重大制度創(chuàng)新,也是中國政府變革和民主發(fā)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公民的知情權得到更好保障

  從上世紀90年代末期起,信息公開被納入立法視野,而2003年爆發(fā)的“非典”事件,則成為加快這一立法步伐的直接動因。

  有過“非典”這樣的慘痛教訓,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后,給中國社會帶來的震撼是空前的。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以外的政府信息,原則上都應向社會公開。各級行政機關必須按法定的重點范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公民、法人等也可以根據(jù)自身需要申請獲取政府信息。如果政府部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的義務,公民、法人可以通過舉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予以監(jiān)督和追究……

  《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將信息公開變成了政府的法定義務。這一根本轉折顯示了中國打造“陽光政府”的勇氣,是繼《行政訴訟法》、《行政許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值得期待的還有政府信息公開的防腐功能。多年以來,諸如政府行政用度、項目審批狀況等等,以及各種與民生有關的統(tǒng)計調(diào)查數(shù)據(jù),一些政府部門往往隱晦不宣,決不輕易示人,原因就在于這些公共信息與部門利益、官員政績緊緊掛鉤。而信息公開卻是最好的防腐劑。

  輿論普遍認為,《條例》是中國立法史上首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專門法規(guī)。尤為重要的是,知情權僅僅是第一步,緊隨其后的將是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等更高層次的民主權利。在較早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廣州、上海等等,從世博會選址、磁懸浮鐵路路線規(guī)劃這樣的“大事”,到小區(qū)里要不要增加一個超市之類的“小事”,但凡政府擬制事關市民利益的公共決策,市民都會踴躍“打聽”,并通過網(wǎng)絡、熱線等渠道表達自己的意見訴求。

  可以預期,《條例》實施后,將推動各地政府進一步向民主型、開放型、服務型轉型。與此同時,《條例》對公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的保障,也必將喚起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民主熱情。

  政府應學會透明化生存

  從1998年作為立法研究課題立項,到2007年4月公布,再到2008年5月正式實施,《條例》走過了“十年破冰”的漫長歷程,僅法律實施準備期就長達一年,這對向來追求效率的行政法規(guī)而言,十分罕見。

  這一漫長的立法進程,始終伴隨著政府的變革和成長,從一個側面見證了中國社會的政治嬗變。從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起,我國開始推行政務公開等各項公開制度的試點工作,直接為立法“熱身”。2006年1月1日,中央政府門戶網(wǎng)站正式開通,至今全國80%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已建立了門戶網(wǎng)站。而政府新聞發(fā)言人制度亦在中央各部委和31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全面建立起來。

  在應對公共危機、突發(fā)事件方面,政府亦有長足進步!胺堑洹蔽C過后,各級政府深以為鑒。此后,諸如禽流感疫情、食品安全等危機發(fā)生時,政府都會及時公布真相。

  落實知情權需要公民自覺

  2006年5月,上海解放日報記者馬騁因多次到上海市規(guī)劃局了解規(guī)劃信息被拒絕,便將規(guī)劃局告上法庭。盡管此案最后以馬騁撤訴告終,但仍以“政府信息公開第一案”載入史冊。

  不過,與公民爭取財產(chǎn)權等“傳統(tǒng)權利”的熱情相比,落實知情權這一“新型權利”的公民意識顯然還處于萌芽狀態(tài)。雖然我國一些地區(qū)早就頒布了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地方法規(guī),但當?shù)孛癖娨蛑闄喽c政府機關對簿公堂的鳳毛麟角。即使在政府信息公開較為先進的上海,有關地方法規(guī)實施一年半后,也僅有不足四十起相關訴訟。

  《條例》的實施,為公民知情權提供了立法保障,但知情權的落實仍需多方努力。政府信息公開,既需要自上而下的改革勇氣,亦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自覺,需要民眾淋漓盡致地展現(xiàn)“公民品格”,如此才能凝成推動政治透明、行政公開的壓力和合力,正如一位著名學者所言———只有每位公民不斷向政府提出要求,政府才會有前進的動力!

  立法,行走在理想與現(xiàn)實之間

  作為中國立法史上第一部保障公民知情權的專門法規(guī),《條例》的立法貢獻毋庸置疑。不過,現(xiàn)實的某些因素,也使這一立法難以盡善盡美。

  根據(jù)《條例》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保守國家秘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人們普遍的疑慮是,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是否會以“國家秘密”為擋箭牌,“合法”地壓縮公民知情權?

  根據(jù)《條例》的規(guī)定,除了涉及國家秘密外,行政機關也不得公開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jīng)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問題是,目前我國沒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規(guī)對何謂“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界定,其執(zhí)行力也令人擔憂。

  與此同時,《條例》與《保守國家秘密法》、《檔案法》、《統(tǒng)計法》等保密法制也存在著一些沖突,需要盡快完成上述法律的修改。

  一個遺憾是,《條例》是一部由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guī),因此該《條例》只能主要適用于政府行政機關,卻無法涵蓋人大、政協(xié)、法院、檢察院等其他國家機構,也無法規(guī)制在國內(nèi)基層發(fā)展迅猛的村務公開、廠務公開、校務公開等等。

  事實上,人大代表就曾在全國人代會上頻頻提出立法議案,呼吁以更高層級的法律推動更大范圍的信息公開。顯而易見,如果信息公開立法能從行政法規(guī)盡快“升格”為法律,將更好地推進整個公權領域、公共領域的透明化,更為全面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保障知情權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激活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等民主權利,而要實現(xiàn)這些權利的“連續(xù)效應”,立法就應從知情權層面延伸至參與權、表達權、監(jiān)督權層面。因此,國內(nèi)既需要信息公開法這一類的“陽光法案”,也需要公眾參與法、反腐敗法等“參與權法案”、“監(jiān)督權法案”,需要更具民主性、法律化的選舉機制、監(jiān)督機制等等。正是就這個意義而言,《條例》僅僅是一個起點,而非終點。(計偉民)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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