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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師法今起實施 律師高度關注第33條落實(圖)

2008年06月01日 14:48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

  “6月1日以后,我們拿著‘三證’(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就可以會見了嗎?”

  “這個案子,肯定不行!

  2008年5月27日,會見犯罪嫌疑人結束后,靳學孔律師與看守所交流新律師法正式實施以后的會見方式,他得到了明確的否定答案。

  6月1日新律師法開始實施,律師界普遍關注“律師的業(yè)務和權利、義務”(律師法第28條—42條)中修改條文的落實,80%以上的受訪律師第一個提及的議題,均為新律師法第33條。

  調查權,一點點進步

  2008年5月28日,年近80歲的王工律師因代理案件啟程前往吉林省。

  1988年,這位中國第一位律師全國人大代表,在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議案:為中國律師立法。

  8年以后,1996年5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獲得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誕生了。

  評價6月1日生、失效的新舊律師法,王工律師說:“舊律師法偏重管理律師,立法模式中采用‘律師不得……’過多;新律師法在保障律師權益方面的修改,引起了廣泛關注!

  王工律師特別留意新律師法對律師調查權的修改。新律師法第35條第二款規(guī)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取消了原來的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須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的規(guī)定。

  有人評價這一修改認為:實質上進一步增強了律師取證的權利。

  “從法律條文上看,新律師法的進步之處在于,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獨立的,是辯護律師自己就可以決定,而不需要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同意的!北本樅饴蓭熓聞账Y深刑辯律師許蘭亭說:“這些年,刑事案件辯護率比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很多律師不愿接刑事案子,因為辦理刑事案子風險太大,一不小心辯護律師自己就被關進去了,而辯護律師辦理刑事案子最大的風險,就在于調查取證!

  有的律師卻持不同觀點!拔覀兘涍^研究,感覺律師調查權的修改變化不大”。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yè)委員會主任、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錢列陽律師說:“新律師法在律師的會見權、閱卷權方面的修改變化很大,會給偵查機關造成一定的壓力!

  “實踐中,辯護律師因為調查取證,而被錯誤追究的現象并不鮮見。如果這個問題不能得到解決,即使法律賦予律師再大的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也不敢輕易動用,而只好選擇望而卻步!痹S蘭亭律師說。

  “刑法306條律師偽證罪的問題不解決,律師的調查權只能是形式上的解決!睆V西南寧歐亞嘉華律師事務所的創(chuàng)始人張樹國律師向本報記者表示。

  “哪怕只有一點點進步,我們就要肯定!蓖豕ふf。

  會見,律師不再尷尬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似乎總是一個難題,它曾經長期困擾著律師,現在為它感到頭痛的是偵查機關。

  “會見權是刑辯律師的一項重要權利,如果會見權不能有效保證,刑事辯護的展開就喪失了基礎!北本⿲毴A德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心研說:“在實踐當中,律師會見受阻的情況屢見不鮮,對此我深有體會。在某地不僅任何會見均需批準,而且就算向看守所遞交了相關手續(xù),還是需要所長的簽字!

  新律師法第33條新增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

  “這一規(guī)定,從內容上分析,確實有利于保障律師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有利于保障律師及時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并及時了解案情,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服務,促使案件公正處理!北本┦猩袡嗦蓭熓聞账鶎W孔律師這樣認為。

  “新律師法改變了此前律師會見必須經過偵查機關批準的尷尬處境,將辯護律師和犯罪嫌疑人由被動防御轉為主動出擊。”許蘭亭律師說。

  但是,新律師法第33條與有關刑事訴訟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章沖突。

  根據靳學孔律師提供的數據,與之矛盾的有:刑事訴訟法第96條、高法、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1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44條、《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151、152條。

  這些法律、法規(guī)均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必須經偵查機關安排。

  “法律之間的沖突和不協調,必然會影響新律師法第33條規(guī)定的適用和實際效力!苯鶎W孔律師說。這一現狀,引起了新律師法第33條和刑事訴訟法第96條到底執(zhí)行哪一條的討論。

  否定新律師法第33條效力的人,他們最有力的理由是“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刑事訴訟法是律師法的上位法;然而他們最薄弱的環(huán)節(jié)是“后法”優(yōu)于“先法”———律師法相對于刑事訴訟法來說,是后法。

  “我國長期以來的立法實踐,是成熟一個推出一個!卞X列陽律師說:“在這樣的立法現實面前,‘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原則顯然過于學理化!

  觀念,不要排斥辯護律師

  在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經過安排”,靳學孔、李心研等律師堅決認為:除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從來沒有過這樣的規(guī)定。

  “在實際辦案中,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檢察院安排律師才能會見是非常普遍的。甚至一審階段,一些地方也需要以法院開出‘路條’等方式安排,律師才能會見!苯鶎W孔律師說:“由此可見,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長期形成的對律師不信任的錯誤觀念,是阻礙律師依法會見的一個重要因素!

  “關鍵是要改變司法機關人員根深蒂固的排斥辯護律師的思想觀念,真正認識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并且,讓律師履行自己的職責時,切實做到有法可依。”許蘭亭律師說。

  在偵查、檢察、審判人員觀念中的“會見難”,是否會因一部法律的實施,而得到根本改變?多數受訪律師表示“不能抱太大期望”。

  “不需經辦案機關安排,律師可以憑合法的手續(xù)會見,必須有相應的技術上的支持!苯鶎W孔律師注意到,“目前,很多地方之所以要辦案機關安排律師才能會見,相當程度上是出于對律師身份的確認。”

  為此,有些看守所要求律師會見時提供起訴書原件、判決書裁定書原件,甚至要求律師說出承辦案件檢察官或法官的名字。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看守所工作人員在檢查律師的委托手續(xù),是否已經得到了辦案機關的審查。

  一種假設情況在實踐中卻是完全可能發(fā)生的:律師和當事人簽訂委托書之后,拿上自己的執(zhí)業(yè)證書和所在律師事務所開出的證明,不去辦案機關遞交相關手續(xù),直接就去看守所要求會見。

  靳學孔認為:“這種情況下,律師還不具有辯護人的身份,還不能參與刑事訴訟,當然也不能會見。”

  這一問題的解決方式應該是,“辦案機關接到律師遞交的手續(xù)后,將該信息及時傳輸到看守所,看守所就可以憑借這種信息確認律師不僅和當事人簽訂了委托書,還可以確認律師已經向辦案機關遞交了手續(xù),已經被辦案機關接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靳學孔律師說,“在信息技術發(fā)達的今天,要做到辦案機關將律師信息及時傳輸到看守所,應該不是難題”。

  隔離網,律師心頭的痛

  新律師法第33條兩句話中的第二句同樣令律師歡欣鼓舞,“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

  李心研律師注意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人士對此解釋,“不被監(jiān)聽”通常的標準應該是警察能看得見,但是聽不見!斑@使‘會見權’具有了更加實在的內容。”李心研律師補充說,“也期望能夠真正予以實現。”

  2008年2月10日,正月初四,徐建律師在他的博客中上傳了《呼吁律師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案取消“看守所隔離網”》,建議:“全國律師中擔任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政協委員的律師,應該在即將召開的全國人大和政協會議上提出議案和提案,要求公安部和建設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設計規(guī)范》,取消看守所的隔離網及電話”。

  “‘隔離網’在公、檢、法、司中只針對律師,很不公平!痹S蘭亭律師說:“在這樣的形式下會見,有的律師擔心會被監(jiān)聽。”

  3月6日,《關于在律師會見時取消看守所“隔離網”的提案》成為十一屆全國政協委員吳德立律師提交三個提案之一,在這個提案上簽名的,還有十一屆全國政協律師委員于寧、何悅、劉紅宇、施杰,以及吳德立律師所在的社科30組的部分委員。

  “新律師法第33條直擊設立‘隔離網’和電話裝置!毙旖蓭熣f。

  “我在2005年召開的全國律協第六次代表大會上,提出了要求公安部和建設部修改《看守所建筑設計規(guī)范》的議案,得到包括全國律協朱洪超等5位副會長在內的全國105名律師代表的附議。大家一致認為:《看守所建筑設計規(guī)范》強化部門管理而淡化服務意識,將律師會見室等同于家屬會見室,設置玻璃和金屬防護網,安裝對講器進行監(jiān)聽,給律師工作帶來極大不便,嚴重侵害了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拆除!

  現在,根據律師法,看守所的電話錄音、電視監(jiān)控對于律師會見應當束之高閣。因為這不僅關乎律師的執(zhí)業(yè)權利,新律師法第33條在強化律師權益的同時,也強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權利。

  “新律師法已經生效,我們期待這部法律中的修改內容能夠早一天實現!边@是律師界的普遍呼聲。(記者 杜福海)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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