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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察官稱高校職務犯罪正在向基層教職工蔓延 (2)
2009年07月08日 09:22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管理漏洞加上缺乏有效監(jiān)督的權力,是高校產生腐敗的根源;另一方面,行政權力逐漸超越“學術權力”,也成為一個潛在誘因

  高校職務犯罪為何呈蔓延趨勢?海淀區(qū)檢察院的有關負責人點明了原因:“目前,各大高校的經費來源已經變得多元化,但是,有些高校的管理卻長期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的模式,財物管理、行政管理方面并沒有隨之建立起規(guī)范的制度,且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制約機制。總而言之,管理漏洞加上缺乏有效監(jiān)督的權力,是高校產生腐敗的根源!

  這位負責人還告訴記者,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fā)現,少數高校教職工的法制意識之淡薄令人吃驚!澳掣咝=淌谠诒粏柤芭灿霉畹膭訖C時,竟然回答說,是‘為了避免因為錢的問題與妻子發(fā)生爭吵,就按照妻子的要求,將本應直接匯到學校的研究生課程班學費轉匯到妻子所開的公司的賬戶上’。他認為這錢‘用一下沒什么’,直到案發(fā),才知道自己的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這位負責人還對當前高校的用人機制提出了質疑!坝萌藱C制存在缺陷,年終考評流于形式,不能及時發(fā)現問題,一些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因此得以繼續(xù)留在管理崗位,是誘發(fā)腐敗的又一重要原因。”這位負責人舉例說,某大學財務處處長在任期間挪用公款900萬元,但因學校未能及時發(fā)現,其卸任后又去了另一大學擔任更高的職務。

  曾給全國許多高校講過反腐課程的知名反腐學者、中央黨校政法部教授林喆認為,在高校干部的權力逐漸擴大、官職增多并逐漸掌握一定的高等教育資源的背景下,易發(fā)生這種權錢交易。

  “以招生來說,基本上從本科生、研究生再到博士生的錄取決定權,都掌握在高校自己手中。換言之,高校的相關人員可以決定一個考生教育權的實現與否。再比如說學位授予,也會發(fā)生學商勾結的現象,一些商人通過捐款獲得了學位。”林喆說。

  在21世紀教育研究院近日召開的教育行政體制改革研討會上,該院副院長熊丙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近年來,高校的行政權力逐漸擴張,大有超過“學術權力”之勢。

  “我計算過,一般情況下,一所大學大概有處長、副處長150名左右,副處級干部30人左右,科級干部1000人左右!毙鼙嬲f,高校已經出現了“校級干部一走廊、處級干部一禮堂、科級干部一操場”的現象。

  林喆也舉例證實說,某大學有“校級領導共11人,校長助理10人,正處級以上干部二百多人,副處級以上干部五百多人”。

  高校過度行政化的后果是什么?林喆說,一些掌握了行政權力的高校管理人員往往會萌生攫取資源和利益之心,這都是高校職務犯罪的潛在誘因。

  熊丙奇則認為,過度行政化加劇了招生腐敗、學術腐敗、財務腐敗等問題,直接影響了高校的公信力。

  檢察機關與高校合作預防職務犯罪的方式,已經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但要從根本上防治,高!叭バ姓惫ぷ骺峙虏荒懿蛔

  在北京奧運會之前,由于大量投資的進入,有高校主動找到了海淀區(qū)檢察院,希望聯合開展預防高校職務犯罪方面的工作。隨后,海淀區(qū)檢察院與5所高校共同建立了預防犯罪聯席會議制度。這是北京市檢察機關與高校共同建立的第一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高校有這方面的要求,檢察機關也有這方面的優(yōu)勢。這一制度的建立,為逐步完善高校預防職務犯罪長效機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焙5韰^(qū)檢察院有關人士說。

  據介紹,檢察機關與高校合作預防職務犯罪的方式,已經逐步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高校如何才能更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海淀區(qū)檢察院對此提出了具體的檢察建議:加強內部監(jiān)督和制約,堅持集體領導制度,針對招生、基建、采購、組織、人事、資產管理等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建立干部定期輪換交流制度,嚴格財務用人制度管理,并逐步發(fā)展為一套有效制約濫用職權行為的制度體系;

  加強紀檢、監(jiān)察、審計等專門監(jiān)督,要把干部經濟責任上的審計制度與行政責任上的效能監(jiān)察制度日;、規(guī)范化,使高校職務犯罪問題能被及早發(fā)現;

  擴大民主監(jiān)督的范圍和渠道,積極推行校務公開等行之有效的群眾監(jiān)督制度。

  熊丙奇則認為,要想從根本上防治高校職務犯罪,還必須推動高!叭バ姓惫ぷ。

  “這需要相關部門在一定程度上轉變觀念和職能,逐步打破高校與相關部門的行政隸屬關系,在法治框架內,代之以委托代理關系。”熊丙奇說。

  編輯手記

  “象牙塔”里職務犯罪新動向,再次證實了一個樸素而深刻的道理:任何不受制約的權力都可能導致腐敗。而且,高校承擔著傳道授業(yè)解惑的使命,在這方凈土上出現的職務犯罪現象容易導致社會對高校的信任危機,產生消極的影響。

  法諺曰:“一個良好的立法者關心預防犯罪甚于懲治犯罪。”因此,減少高校職務犯罪,監(jiān)督預防是關鍵和根本,建立一個可行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更是當務之急。基于檢察機關的法律監(jiān)督職能,依托檢察機關建立預防高校職務犯罪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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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高校職務犯罪良策

  如何有效遏制和預防高校職務犯罪是當前面臨的一個迫切問題。一些司法界、教育界的人士認為,對高校腐敗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建立健全有效的教育、制度、監(jiān)督、預防和打擊并重的懲治與預防腐敗體系。

  加強制度建設,應成為高校預防職務犯罪的重點。有關部門應督促高校建立并完善財務審計、基建工程審計、學校財務決算等制度。

  一些司法界人士建議,要堅持軟性教育的常規(guī)性,做到思想政治教育和法紀教育相結合,通過正反典型,教育干部惜權、慎權,把腐敗的欲望和動機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同時,對高校有關負責人應實行超前防范和動態(tài)監(jiān)督,通過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訓誡糾錯起到廉政預警的功效。

  有關專家還建議,司法機關要研究新形勢下教育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的特點和規(guī)律,制定治理的措施和對策;檢察機關應加大查辦案件和打擊的力度,既要打擊高校腐敗,又要嚴肅懲處行賄行為,并協助高校抓好反腐敗工作和法制建設;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紀檢、監(jiān)察、檢察機關合作,了解和掌握高校干部的思想意識和精神狀態(tài),研究分析行業(yè)、系統(tǒng)職務犯罪的狀況,提出治理的對策,以有效地防范和遏制高校的職務犯罪。(本報記者 杜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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