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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局長聯席會被指非法 經費使用處無監(jiān)管狀態(tài)
2009年09月03日 10:14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圖為全國城管局長聯系會議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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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今年7月份開始,很多媒體上出現了一個名為“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的機構,該機構開始對外發(fā)布消息,代表國內很多城市的城管執(zhí)法局發(fā)表對《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的看法。但法學界、城管基層工作人員和社會各界,對“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的合法身份提出了質疑。

  記者就此曾采訪過該聯席會議執(zhí)行會長羅亞蒙,他說:“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不隸屬任何部門,不是社會團體,也不是組織機構,而是由全國近百位城管(執(zhí)法)局長自愿發(fā)起、自由參與的會議交流機制。

  記者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證實:“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確實沒有申請備案,不是一個依法注冊的機構。

  為了從法律層面將這個問題剖析明白,記者在調查的同時,9月1日專訪了對“冠名”法律問題頗有研究的法律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的來小鵬教授和對“民間組織機構”法律問題頗有研究的行政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的高家偉教授。

  “聯席會”規(guī)?胺Q組織體

  根據記者的調查,“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自2007年9月21日在江蘇淮安成立以來,共舉行過三屆年會:2007年9月27日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第一屆年會在江蘇淮安舉行,2008年4月25日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第二屆年會在山東聊城舉行,2009年4月27日第三屆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在廣東省中山市舉行。

  從其公布的會議成員名單看,理事單位共133家,多是各省中小城市的城市管理執(zhí)法局。該聯席會有固定的章程,詳盡規(guī)定了會議活動與服務內容、會議組織、經費保障、會議成員等內容。

  “有固定的成員、組織章程、定期的年會和議題,這完全是一個組織體,應該申請合法注冊!眮硇※i建議。

  使用“全國”冠名應獲許可

  今年8月27日,《新京報》記者報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楊岳說,如果只是一次或者不定期的開會,不必到民政部門注冊,但目前尚無法判斷這一機構的性質!

  對此,“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的官網———人民城市網對這番話進行分析說:雖然民政部官員說目前尚無法判斷“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的性質,但我們已經可以很清楚判斷了,“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正是屬于不需要注冊的情形。理由如下:一、“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主辦單位每年都在變化,去年是山東聊城城管(執(zhí)法)局,今年是廣東中山城管執(zhí)法局,明年就變成福建漳州城管執(zhí)法局,對于主辦單位來說,就是只開一次會。二、會議也不定期。今年4月份會開完了,明年何時開?現在還不知道呢!所以,“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不必注冊,也根本不存在所謂“非法”問題。

  對此,來小鵬有著自己的看法,他說從《法制日報》記者的調查看,聯席會每年都開年會,并有自己的章程,確實是一個有組織的機構,但是其用“全國”來冠名聯席會,應該有法律依據,也就是說,這個組織必須從法律層面回答:它能夠代表“全國”。否則,它就會誤導公眾。

  “這個組織成立的目的是好的,但是它還是應該申請一個合法的身份!眮硇※i解釋,一個組織,不能想叫什么就叫什么,因為名稱標志著這個機構的性質和活動范圍。一個組織機構要想合法化,首先應該到民政部門申請注冊、備案、注明其掛靠單位,便于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督管理,否則,這個組織的行為、經費使用都處于無監(jiān)管狀態(tài)。

  盡快為“城管”統一立法

  據記者了解,“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的產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城管”的身份定位無法律規(guī)定,在國家級層面,沒有一個專門管理“城管”的部門。每年全國的各行業(yè)都要開一個全國性的工作會議,如“全國交通工作會議”、“全國工商局工作會議”,用以總結一年的工作成果和經驗,部署來年的工作計劃,惟獨“城管”沒有這樣的會議可開,沒有牽頭人,這樣就導致百名城管局長自發(fā)成立聯席會議機制。

  目前這個會議的執(zhí)行會長是中國城市網總編輯、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中小城市分會常委、副秘書長羅亞蒙擔任。

  “這個聯席會實際上是私法的形式、公法的目的,會議成員也都是公法性質的,都是城管執(zhí)法局局長,這就導致了兩者的不相匹配!备呒覀フf。

  羅亞蒙告訴記者,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舉辦的三屆年會,都是由當地城管執(zhí)法局主辦,事先都是報請市政府領導、省政府有關部門支持,并不是他主辦。

  “但是是他在組織這個聯席會,并且存在經費使用情況,而且他還以‘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的名義對外發(fā)布消息,這樣就容易讓人誤解!备呒覀フf,城管局長們參加聯席會議的經費都是公家的資源,這個組織的管理組織經費也主要來自公家,所以這個組織最好納入公法范圍進行調整。也就是說,國家級層面最好有一個部門牽頭組織一個機構,讓全國的城管執(zhí)法機構有一個“主心骨”。

  目前在國家級層面誰在管“城管”?據記者了解,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多年來一直聯合各城市執(zhí)法局的局長們,研究著中國城市管理執(zhí)法的經驗和問題,試圖找到各城市管理執(zhí)法的規(guī)律,然后制定出一個統一法規(guī),用于規(guī)范全國的城市管理執(zhí)法工作。但他們的活動平臺只是一個研究平臺,它設在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下面的城市管理執(zhí)法專業(yè)委員會,這是行政法研究會會長應松年專門為國務院法制辦政府法制協調司和各省城管執(zhí)法局局長們設立的一個委員會。

  目前各界對“全國城管(執(zhí)法)局長聯席會議”的合法性爭議,爭出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盡快為全國“城管”統一立法,確定他們的法律地位。本報記者 陳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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