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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副院長:為假劣藥提供廣告宣傳將追究刑責(zé)
2009年05月26日 10:26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5月2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今日在國務(wù)院新聞辦公室舉行的新聞發(fā)布會上表示,為假劣藥提供廣告宣傳活動的將被追究刑責(zé)。

  熊選國指出,此次新頒布的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犯罪分子提供廣告等宣傳的行為將被以共犯論處。

  熊選國指出,《解釋》對于共犯行為進行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將為司法機關(guān)懲治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共犯行為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jù),同時也是一種規(guī)范,對于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的犯罪提供方便和便利條件的人也是一種警示。

  熊選國表示,像假藥、劣藥的廣告行為確實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產(chǎn)、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它提供廣告的宣傳活動,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了使老百姓免受假藥、劣藥廣告的誤導(dǎo)和侵害,所以這一次在《解釋》中,對于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于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后要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要進行更為嚴(yán)格的審查、更為嚴(yán)厲的懲處。同時歡迎廣大群眾對這種行為進行舉報,協(xié)助有關(guān)部門依法開展調(diào)查和處理。(據(jù)中國網(wǎng)文字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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