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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配偶11年才可獲“身份” 親民黨稱有違人性

2003年09月12日 16:18

  中新網9月12日電 臺“行政院”提出的所謂“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草案”中,規(guī)定大陸配偶必須累計11年才能取得所謂臺灣“身份證”,親民黨“立委”馮定國指出,這種做法有違人性、公平及正義。

  據臺灣媒體報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敲定,將在9月底前審查通過所謂“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草案”。

  馮定國表示,依照“行政院”版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草案”規(guī)定,大陸配偶需累計結婚2年后,加上依親居留4年,加上再居留5年,合計11年才可取得“身份”,比原來8年的規(guī)定還嚴苛。

  他也認為,外國新娘只要4年就可以取得“中華民國”身份證,但是臺當局卻基于“安全”考慮,認為必須11年后才可以發(fā)放“身份證”給大陸配偶,難道11年后當局所質疑的危險就會消失嗎?他認為此舉有違人性、公平與正義。

  與會的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秘書長王保君則表示,將在9月20日號召3000位民眾到中正紀念堂進行靜坐,強調反對此措施,控訴臺當局這種差別對待行徑。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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