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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尋甸小學教師縱火燒死學生案 原校長被公審

2003年09月23日 06:18

  中新網(wǎng)9月23日電 22日上午,昆明市尋甸縣縣城通向法院大門的兩頭街道、背別被數(shù)名身著“交通協(xié)管員”制服或法警服裝的人員堵住,過往車輛被要求“繞道行駛”,進入法院大門的外來人員均被要求先行核對身份,然后憑《旁聽證》方可進入法庭旁聽,并被告知“不準記錄、錄音、照像、攝像”,整個法院被披上一層神秘的色彩。原來因發(fā)生班主任報復學校而于去年6月9日放火活活燒死8名學生而震驚全國的尋甸縣羊街鎮(zhèn)三元莊小學校長余長所,因嫌犯有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在這里開庭。

  震驚8名小學生被活活燒死

  2002年6月9日22時40分左右,尋甸縣羊街鎮(zhèn)三元莊村小學發(fā)生火災,附近群眾和當?shù)嘏沙鏊窬⒓赐度霌尵,該縣武警消防官兵聞訊后也立即趕赴現(xiàn)場撲救。但由于該校房屋均系解放前遺留下來的土木結構舊房改建而成,火勢迅猛,雖經(jīng)奮力拼搏至次日凌晨2時半方將大火撲滅,并從火災現(xiàn)場中救出9名學生,但仍有8名住校男生被活活燒死,其中年齡最大的13歲,最小的僅7歲。同時被燒毀的還有面積約330平方米的教室4間,學生宿舍7間。

  事件發(fā)生后,云南省、昆明市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次日清晨,云南省武警消防總隊、省教育廳、民政廳領導趕到現(xiàn)場,指示公安、消防抓緊現(xiàn)場勘察工作,迅速查明火災原因,并提出防范意見,總結教訓,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6·9”火災發(fā)生后,中央、省、市黨政領導高度重視,并先后作了重要批示,并對火災調(diào)查、善后處理、家庭安撫、恢復教學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做了具體要求和安排。新華社、羊城晚報、新快報、新浪網(wǎng)、金羊網(wǎng)等媒體亦對此先后作了報道,據(jù)悉,目前受害學生家長均已獲得5萬元賠償。

  原因班主任不滿學校領導而縱火行兇

  6月10日下午,昆明市公安局在現(xiàn)場召集公安、消防部門參戰(zhàn)民警會議,研究落實各級領導的重要指示,調(diào)集精兵強將,成立專案組,加強現(xiàn)場勘察和火災原因調(diào)查工作。專案組通過縝密的現(xiàn)場勘查和廣泛深入的走訪調(diào)查,先后排除自燃、煙頭、電氣故障、小孩玩火或家庭用火不慎引發(fā)火災的可能性。從現(xiàn)場勘查和調(diào)查走訪的情況初步分析推斷:在短時間內(nèi)發(fā)生燃燒較充分的火災必須要有明火源和助燃物,人為失火或者放火的可能性較大。

  專案組針對火災原因進行廣泛深入,細致的調(diào)查走訪,前后調(diào)查了數(shù)百人,做了近百份調(diào)查筆錄。經(jīng)逐一推敲研究,隨著偵察工作的深入,疑點越來越集中在三元莊小學教師李文福身上,并立即對其留置和傳喚,后依法刑事拘留。

  去年6月30日下午,民警查獲了李文福作案的主要證據(jù),并立即對其提審。在大量證據(jù)面前,李文福終于交待了其犯罪事實:時年25歲的三元莊小學五年級班主任李文福,由于心胸狹+,一直認為自己懷才不遇,在校不但不被領導重用反而經(jīng)常被學校領導批評,加之與其他老師關系不甚融洽,早就對學校心懷不滿。6月9日晚,李文福與另一名教師發(fā)生口角而受到學校領導不點名批評。當晚其看晚電視回到宿舍后越想越氣,隨后從自己的摩托車內(nèi)抽出汽油約200毫升灌入一口樂瓶中。在觀察到院內(nèi)無人后,迅速潛入學校會議室,將汽油澆在沙發(fā)上,用火柴點燃汽油后迅速返回宿舍。在宿舍注意聽到燃燒發(fā)出劈啪聲后,李文福即起身救火并呼叫,試圖造成他主動撲救大火的假象。

  目前,李文福已被逮捕,并將另案審理。

  公訴校長一波三折涉嫌責任犯罪

  2002年6月15日,三元莊村委會中心完小校長余長所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經(jīng)尋甸檢察院批準,并于7月18日由尋甸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10月25日,尋甸縣檢察院+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11月22日,尋甸縣公安局重新移送尋甸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8名受災學生家長不服此不起訴決定,向尋甸縣檢察院申訴后,該院仍維持不起訴決定,家長隨即向昆明市檢察院提起刑事申訴,要求追究余長所及該校教導主任柴體穩(wěn)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事責任。2003年8月28日,昆明市檢察院作出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稱“本案中的學校不屬于直接從事生產(chǎn)、作業(yè)的工礦企、事業(yè)單位。校長、教導主任也不屬于該條文所指明直接從事生產(chǎn)作業(yè)活動的工礦企、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因此不具備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資格”,從而決定對尋甸縣檢察院作以證據(jù)不足而對余長所等人涉嫌犯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罪的不起訴決定的刑事復查決定。

  2003年8月27日,尋甸縣檢察院以余長所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向尋甸縣法院提起公訴,內(nèi)稱“被告人余長所于1993年8月4日任三元莊回民完小校長,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9日,被告人余長所違反尋甸縣教育局和平街鎮(zhèn)教管會不準小學生上晚自習的規(guī)定,組織學上晚自習,并在明知該校五鳳樓系危房的情況下,仍然組織該校部分小學生在五鳳樓內(nèi)住宿,管理工作嚴重不負責任,致使該校2002年6月9日夜晚發(fā)生火災時,小學生胡天磊、胡天祥、尹陽春、尹陽飛、胡俊敏、胡永剛、胡春紅、鄒文良被火燒致死的嚴重后果!薄氨桓嫒擞嚅L所組織小學生在危房內(nèi)住宿,管理措施不到位,致八名學生被燒死,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8條文規(guī)定,構成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庭審

  在昨日的庭審中,尋甸縣檢察院派出了3名公訴人出庭公訴,余長所則委托了司法部部級文明律師事務所云南震序律師事務所的楊福順律師擔任其辯護人?、辯雙方圍繞以下焦點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一、余長所是否明知三元莊村小屬于危房。

  公訴人認為,該校建至解放前,至少有53年的歷史,在不具備寄宿制學校資格的情況下,仍安排學生住宿,導致事故發(fā)生。并出示了一份由該校2002年5月15日上報給鄉(xiāng)教育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危房鑒定申請,鄉(xiāng)教管辦于同年5月17日作出鑒定結論:“低級危房”。辯方律師則認為,該校雖然修建歷史較長,但經(jīng)縣鎮(zhèn)兩次教育主管部撥款及村公所集資維修已能正常使用,且學生宿舍與教師宿舍條件一樣,余長所并不明知、上級主管部門也未告知該校是不能使用的危房。該危房申請是為爭取上級教育部門撥款而上報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也并未向余長所送達“危房鑒定結論”,同時鄉(xiāng)教管辦也不是危房鑒定的法定授權部門。

  二、余長所是否擅自組織學生上晚自習,并安排住校。

  公訴機關認為,余長所明知該校不具備寄宿條件,仍違反教育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擅自組織學生上晚自習,并安排學生住校。辯方律師則認為,由于部分學生離家較遠,途中又易發(fā)生其他意外,經(jīng)學生家長強烈要求,甚至強行占校住宿,班主任老師多次反映后,學校領導才同意騰同一間教室改作學生宿舍,學生上晚自習和住宿均是學生及學生家長的自愿行為,而非學校的組織行為,且學校未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同時,在長達五、六年的時間內(nèi)并未有任何上級主管部門告知其學生不能住校。

  三、學校是否采取相關安全措施。

  公訴機關認為,由于學校管理措施不到位,讓未成年學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不足以防范安全隱患,從而導致本事故發(fā)生。辯方律師則認為,學校曾制定了相關安全措施張貼于教室內(nèi)和學生宿舍內(nèi),且建立了校長值周老師、班主任、學生室長四級安全防護管理體系,且事發(fā)前幾天,上張教育主管部門領導還親自視察該校,并拔了2萬元維修操場的經(jīng)費,有關領導并未指出其安全措施不到位,因而事故發(fā)生與學生管理措施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而是由于其他犯罪嫌疑人縱火所致。從而要求法庭綜合++事故發(fā)生的“具體情況”,宣告余長所無罪。

  法庭審理后,該院刑一庭庭長兼本案審判長宣布此案待合議后,另行擇日宣判。

  幕后多名領導親自參與旁聽

  盡管參加旁聽的人員須經(jīng)法院審核身份后憑《旁聽證》方可進入法庭旁聽。但可容納上百人的大法庭內(nèi)旁聽人員不足40人,其中包括該院的多名法官。據(jù)相關人員介紹,在法庭旁聽席上前排就座的有該縣縣委、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照此看來,法院的警慎可能與此有關。事后,據(jù)余長所的親屬介紹,該庭前其他曾與有關部門進行過+判,要求縣委書記、政法委書記、教育局長等領導到庭旁聽。最后,法院于19日下午6點左右正式通知本案于22日上午8點半開庭審理。(來源:生活新報)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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