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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案為何流失?《瞭望》析邊緣腐敗十表現

2003年09月25日 09:51

  中新網9月25日電 最新一期《瞭望》周刊文章援引相關統計說,全國檢察機關每年受理職務犯罪案件舉報線索中都有一批辦不下去的,近五年中職務犯罪案件流失約有萬余件。其中線索不能立案和部分案件流失的關鍵因素是:人們普遍感受到的、危害社會的腐敗行為,恰恰是法律無法干預的。

  《瞭望》周刊文章將這種腐敗的另類表現形式稱作“邊緣腐敗”行為。文章列舉了“邊緣腐敗”的十種表現:

  利用權力的交換和互助牟利。比如部分掌握經營國有資產權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權力獲取利益,而是與另一權力人達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親戚或朋友)至對方處并相互予以關照牟利的方法,進行權力交換。通過第三人的參與轉移公眾視線,規(guī)避有關法律或規(guī)定,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權力的“繼承”或“轉移”牟取私利。個別曾經掌握權力的干部,雖然離開了領導崗位或特定的崗位,但其在離開之前,按組織程序,事先安排對自己感情深、關系好的下屬或親屬的職務,雖無名義上的職權,但卻擁有足以利用的資源、方便和間接權力繼續(xù)為自己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

  利用權力向親友輸送實質利益并自己間接獲利。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權力(通常為發(fā)包、招標、批證權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進行這種交易或經營這一業(yè)務,而以親戚、朋友的名義設立公司、企業(yè),專司該類經營,或者讓其在國有公司、企業(yè)里擔任重要職務的親戚、朋友承接項目,自己則利用職權密切合作,給予實質性利益,使親戚、朋友獲利,反饋給他。

  利用權力和政策廣結關系網并牟取私利。部分干部針對法律或政策明確規(guī)定某一行為的允許度(如國有公司企業(yè)負責人可每年用于業(yè)務所需的接待費用等),用足政策,鋪路搭橋,結關系網給關系人送禮、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橫向、縱向的關系,有利于工作的開展,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獲取奠定基礎,或通過他人以其他形式回報給他。

  利用集體決策牟利并規(guī)避個人責任。個別國有企業(yè)的領導成員利用法律對單位犯罪規(guī)定的局限,明知以個人名義作出某種決策會觸犯法律,便互相勾結,以集體決策的形式,謀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體決策失誤為名,使法難責眾,避免個人承擔責任。

  利用權力“期權”牟利。有些掌握權力的干部,明知其權力擁有的短期性和價值性,為了規(guī)避法律得到某種利益,為自己鋪設后路,實行權錢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請托人收取現實利益,而與請托人達成交易,由請托人先代為保管某種利益,在其離開現職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辭職后再合伙等。

  利用內部信息牟取暴利。部分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先于一般公眾掌握足以為個人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信息,并暗中出賣或利用這些信息,由自己的親戚朋友進行投資、操作,獲取由于國家法律或政策等發(fā)布的時間差所帶來的信息優(yōu)先的利益。

  利用合法程序任人唯親。個別掌握權力的領導干部,為了使自己的親信被任用,在選拔干部時,通過有選擇地聽取意見、劃定范圍、預設標準等方法,排除他人競爭的可能,使預定的人員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通過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形式任命,實現抱成團、互相靠,為小團體謀利益。

  濫用自由裁量權為他人或自己牟利。目前我國法律和規(guī)章中除了許多規(guī)定都冠以“應當”和“必須”等強制性的詞,但也針對許多特殊情況,設定了“可以”等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可以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律和規(guī)章中設定“可以”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體現公平,維刑法規(guī)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等罪名,僅是腐敗行為發(fā)展到犯罪程度的極端形式,檢察機關在實際辦案過程中發(fā)現,腐敗行為更多的是在日常的管理活動中以另類形式表現出來的。盡管這些另類表現形式在法律上沒有規(guī)定為犯罪,有的甚至連黨紀政紀也對之無奈,然而普通百姓卻在生活中確確實實感受到其大量的存在。這種腐敗的另類表現形式,最終會導致普通百姓對現職崗位干部的不信任,對法律及規(guī)章制度和施行的不信任,進而發(fā)展到對黨和政府的不信任。重視和解決腐敗的另類表現形式,是預防腐敗基礎性工作,切不可疏忽。護當事人的實際利益。但也被一些政府工作人員利用,為關系好的人謀取非正常利益。

  利用職務消費黑洞大肆牟利和享樂。一些擔任領導職務的干部,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備的小車、電話及其他用品,為個人的利益服務,即所謂“鈔票不多,含金量高”。吃喝玩樂都能報銷。許多百姓無奈地感慨,現在許多國有公司企業(yè)的領導按他們集體討論出來的規(guī)定,每月可享受的訂報費用就是普通百姓一個月的收入。

  《瞭望》周刊文章指出,“邊緣腐敗”的危害極大。

  危害之一,破壞社會正義與公平。一般而言,腐敗行為可以分為兩個大類,一類表現為“違反規(guī)則”地提供服務,另一類則是“符合規(guī)則”地提供服務。后者正是人們可以明顯感受到,但法律又難以懲治的邊緣腐敗。法律的滯后性決定了它不可能對這些邊緣腐敗行為進行及時的制裁,但這種邊緣腐敗行為所帶來的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對社會再分配的干擾也是直接的,這些在物欲驅使下,利用現行法律規(guī)章失范來達到自己目的的行為顯然破壞了社會正義與公平原則,為更多人參與的廣泛的腐敗悄然埋下了伏筆。

  危害之二,引誘任何掌握權力的官員濫用權力,F實生活中,人際關系在利益實現中的重要性,驅使邊緣腐敗行為在法律和制度允許的范圍內,對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而其不受法律制裁的“優(yōu)勢”,引誘人們不斷墜入其中。

  危害之三,邊緣腐敗是法定腐敗的先驅,它是腐敗犯罪的經驗原型。盡管從個體看,其邊緣腐敗本身所瓜分的社會利益并未達到法定制度的程度,但群體的邊緣腐敗的絕對數量的增大對整個社會秩序和利益的破壞是不可低估的。

  危害之四,眾多的無法用法律制裁的邊緣腐敗行為的發(fā)生,難免會造成社會道德評判標準的變異。久而久之,在干部中特別是剛上任的道德操守仍較好的年輕干部就會認為這種行為并不是罪惡,反而抱以一種“寬容”,無形中減輕了道德的壓力,進而減輕了腐敗者的內心恐懼與自我譴責,客觀上形成了對腐敗的縱容。同時,在錯誤的觀念支配下,許多人不知不覺成了腐敗風氣的支持者與參與者,無論是出于對腐敗的反抗還是報復,一些人開始不把腐敗當成腐敗,不把丑惡當成丑惡,痛恨腐敗又容忍腐敗,甚至身受其害仍助紂為虐,使社會的道德評判標準畸化。

  任何嚴密的法律都必然會授予執(zhí)行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是法律實現個別正義所必須的。同時,這種自由裁量權也會成為腐敗滋生的溫床,在許多國家,“公務員一般都有利用職權中飽私囊的潛在傾向”。

  文章認為,對于邊緣腐敗的治理,僅以法律治標顯然是不夠的。

  首先應將內部監(jiān)督轉為外部監(jiān)督。完善黨的組織范圍內的監(jiān)督的擴張力應放在外力監(jiān)督上,將內部監(jiān)督轉化為外部監(jiān)督,充分建立民主機制。一方面是進一步抓好政企分開、官商分離、黨政分離,解決好監(jiān)督權分權、各種監(jiān)督權相對獨立的問題,從制度機制上杜絕腐敗的滋生。另一方面,進一步擴大政務公開,增強透明度,公布有關法律和政策,公開政府機關的職權范圍、辦事程序和結果,公務員的紀律要求等。擴大公民的有序政治參與意識,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部門和事務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走出傳統的行業(yè)體系,將國家無法做的交由非政府組織完成。將非國家權力的社會功能納入法治軌道,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補充。從利益機制上堵塞漏洞。

  其次要不斷完善職業(yè)道德操守。治理和控制干部中的邊緣腐敗行為,更多應以道德要求和行政規(guī)范要求的形式出現,逐步建立健全一些指導公務員廉潔自律的明確規(guī)定,使之成為某一行業(yè)入行的先決條件和個人的必備品行。如對官員收受饋贈或禮品、兼職或從事第二職業(yè)、親屬回避制度等,都應是國家公職人員應知應行的規(guī)范。作為行使政府權力的公務人員,其道德標準應當明確、清楚并以一定的行業(yè)規(guī)范形式表現出來,使其知道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標準,以及社會能夠接受他們行為的界限。不是簡單地羅列禁止從事的行為,而是積極的正面的提倡與要求,使行業(yè)性的規(guī)范以及特殊的倫理、道德要求成為指引行為、紀律約束的內在自發(fā)的切身要求。

  三是實行黨紀政紀處理的判例化。相對于法律的穩(wěn)定與嚴密性,黨紀則更具靈活性與適時性。因此,應及時地結合社會發(fā)展的要求,制定切實有效的黨紀規(guī)范。科學地加強對黨員干部行為的考評,在法律真空的情況下,制定管用、必要的紀律,保障政府官員的主流行為不失范。尤其保證有職務的官員在黨紀政紀的約束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控制邊緣腐敗的重要一環(huán)。同時,黨紀政紀的執(zhí)行上,走出僅用法條的傳統處分形式,以更為民眾所易接受和示范的判例形式,公開處理典型違紀案件,擴大黨紀政紀約束的社會與公眾效應,無疑是與法律相統一、相協調、相補充的較好手段。四是抓緊構筑誠信的道德文化。在依法治國的同時,切實領會以德治國的精神實質,提高全社會的思想道德觀念,讓公眾了解并認識到腐敗的危害,自覺地參與到反腐敗之中,真正做到“道德內省,制度外束”。中國是一個重名譽、講體面的國家,加大輿論監(jiān)督力度,對腐敗行為曝光,對腐敗者的名譽予以重創(chuàng),可以有效加大腐敗行為的道德成本,以凈化靈魂,來解決單純的清除所不能解決的問題。(葉國平)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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