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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體制改革十年徘徊:曾為宏觀調控重要手段

2003年12月09日 08:29

  中新網12月9日電 最新一期《財經》雜志發(fā)表文章稱,行政審批制歷時10年未能改變,是因為政府曾把它當做宏觀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

  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的投資體制一成不變,中央政府為惟一的投資主體,以財政撥款進行投資,由行政部門安排設計和施工。這種方式就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投資審批制。

  直至1979年8月,國務院批準《關于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的報告》,嘗試用有償使用資金的辦法來管理財政投資。1980年4月,全國基本建設工作會議上提出擴大國營施工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自主權,確定其合理利潤,實行利潤留成制度。但此后20年,盡管企業(yè)的自主權一步步擴大,并未能更進一步觸及依靠行政權力進行項目審批的制度設計。

  1994年財政體制改革后,國家和地方財政“分灶吃飯”,地方政府在財政上的獨立性和壓力同時增大。各地政府都把擴大投資作為經濟發(fā)展的主要方式。幾乎所有的地方政府都制定了宏偉的經濟發(fā)展計劃,于是千方百計籌集資金,向上要項目!伴L官意志”和急于求成使項目的可行性論證成為擺設。另一方面,國有企業(yè)的領導不承擔投資決策失誤的責任,許多企業(yè)的領導者都把擴大企業(yè)規(guī)模作為自己職級晉升的手段,向政府要投資,向銀行要貸款,“吃”一把項目再說。

  這樣的審批制,使得投資處于無人具體負責的狀態(tài),其直接后果是項目公司難以維持,銀行貸款難以償還。投資的失敗往往被建筑業(yè)的成功所掩蓋,金融的損失往往被實物的增量所掩蓋。很多工程的建成之日就是停產之時,運行之日就是虧損之時,整個社會資源浪費驚人。

  按照文件規(guī)定,項目審批應該遵照嚴格的審批程序。大中型企業(yè)限額以上項目應由國家發(fā)改委(原國家計委)來審批。具體限額規(guī)定是,能源、交通、原材料等投資5000萬元以上、其它行業(yè)的項目限額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發(fā)改委審批;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項目須上報國務院審批。

  但據了解,在實際操作中,以上限額早已經以各種方式被突破!爸灰闩苓^項目你就會知道這個過程有多么慢長、復雜和艱辛,從可行性研究報告到最后項目批下來,沒個幾年根本不行!币晃辉浥苓^項目的國有企業(yè)負責人說。因此,“跑部前進”者的動力在于通過國家發(fā)改委審批的項目,能夠拿到銀行的貸款支持,以及在環(huán)保等方面獲得綠燈。如果地方政府自己可以搞到錢,則主動到國家發(fā)改委要求被“審批”者實為罕見。

  據業(yè)內人士回憶,“用項目登記備案制代替行政審批制”決非新提法。早在十年前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中就已提出:“逐步建立法人投資和銀行信貸的風險責任。競爭性項目投資由企業(yè)自主決策,自擔風險,所需貸款由商業(yè)銀行自主決定,自負盈虧。用項目登記備案制代替現行的行政審批制,把這方面的投融資活動推向市場,國家用產業(yè)政策予以引導!

  1998年朱镕基總理上任之初,明確提出要徹底改革投融資體制。1998年6月30日,當時的國家計委上報了《投融資體制改革方案(修改稿)》。最后由于種種原因未能啟動。專家稱,行政審批制之所以屢改不動,是因為它曾是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趙小劍)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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