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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今后將不能兼任基金會領導職務

2004年03月19日 09:03

  中新網3月19日電 據新華網報道,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今后將不能兼任基金會的主要領導職務;同樣,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這是國務院公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guī)定的。

  與1988年開始施行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規(guī)定的基金會組織機構更加規(guī)范。

  針對基金會的組織機構,《條例》規(guī)定,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5人至25人,理事任期由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5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另外,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條例》還規(guī)定,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饡姆ǘù砣,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另外,《條例》還規(guī)定了基金會要設立監(jiān)事會,并確定了監(jiān)事的職權范圍和任職條件。(齊中熙)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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