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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兩法官蒙冤遭超期羈押 為洗冤自殺抗議(圖)

2008年03月28日 11:06 來源:南方報業(yè)網(wǎng)-南方都市報 發(fā)表評論



兩名法官申請國家賠償4年而不得。

  縣城一家安靜的咖啡館里,江舸坐在那,時而憤怒聲討,分貝之高讓旁人側(cè)目,時而低頭無語,一臉沮喪無助。

  這個時候,他的同事繆建平獨自呆在家里,休養(yǎng)生息。

  他們都是江西省余干縣法院的法官,也是本報2004年2月17日深度報道《一個農(nóng)民的自殺和三個法官的被捕》中的主人公。6年前,一個農(nóng)民自殺于街頭,他們的命運自此急轉(zhuǎn)直下,經(jīng)歷法院一審、二審和再審。4年前他們被無罪釋放,但國家賠償一直杳無音信,而他們則近乎固執(zhí)地認為,只有得到國家賠償,他們才算是得到真正清白。

  4年來,他們猶如鐵籠中的困獸,找不到出路。  

  實施國家賠償

  各省市平均每年僅10件  

  國家賠償法實施10年里,全國檢察機關(guān)決定實施國家賠償僅3167件,平均計算,各省、市、自治區(qū)的賠償案件是:每年10件。最高人民法院一份材料顯示,部分賠償義務機關(guān)出于各種原因,拒不執(zhí)行法院賠償決定書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個別的地區(qū)甚至達到90%! 

  申請國家賠償

  難就難在怕被追責  

  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國家賠償制度隱含的錯案責任追究制。

  據(jù)介紹,目前,黨政機關(guān)、司法機關(guān)均有問責制,賠償義務機關(guān)一旦承諾賠償,將面臨兩難境地:申請國家賠償費用,就必須向上級部門申報,將自己的違法或過錯行為曝光,不僅可能因此被追究責任,還可能被一票否決,影響政績和仕途升遷! 

  農(nóng)民含冤自殺,兩法官遭逼供

  繆建平被違法連續(xù)傳喚,而江舸無法忍受“幾天幾夜不讓睡覺”的痛苦,在“雙規(guī)”第六天自殺

  2002年4月7日,一名叫葉財興的農(nóng)民懷揣遺書服毒自盡于余干縣城大街。遺書上寫著“冤枉”二字,內(nèi)容寫道:

  “我是(集貿(mào))大世界余細火的丈夫。受害者余細火被朱再根打傷,傷情嚴重,經(jīng)公安分局處理,朱再根賠償了余細火醫(yī)藥費900元。賠償之后,朱再根利用余干縣人民法院付(副)院長朱新民(明)……起訴受害者余細火……在民事庭四處打招呼。結(jié)果朱再根就買動(通)朱加榮、彭云(仁)獻、高國才作假證……之后有(又)在刑事庭起訴受害者余細火……余干縣法醫(yī)室開始鑒定是輕微傷甲級,后來又變成了輕傷乙級……”

  遺書感嘆:“如有蒼天在上,望政府執(zhí)法機關(guān)查明作假證真象(相),假證確確實實會害死人的。老百姓喊天天不應,喊地地不應,只有死路一條……”

  輿情震驚,余干縣紀委與縣檢察院組成聯(lián)合調(diào)查組。2002年4月18日晚,與此案有關(guān)的縣法院法醫(yī)室主任、刑事庭副庭長繆建平和民事庭法官江舸被縣紀委“雙規(guī)”。10天后,副院長朱新明亦被“雙規(guī)”。

  其后,繆建平兩次被取保,又兩度被羈押。江舸和朱新明亦先后被逮捕。司法調(diào)查期間,市、縣主要領導在多起大會上提起該案,定性為“司法腐敗案”。

  2003年2月、3月,上饒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據(jù)查,葉財興和盛正科都是余干縣農(nóng)民,他們在縣城集貿(mào)大世界各開了間小飯店,兩家相鄰。2001年4月29日,兩家為瑣事發(fā)生沖突,盛正科之子和葉財興之妻余細火受傷。在縣城公安分局協(xié)調(diào)下,盛家被要求賠償葉家900元。

  盛正科認為不公,找到與妻子朱再根同村的縣法院副院長朱新明。結(jié)果,在沒有傷情鑒定的情況下,縣法院告申庭受理了盛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將案件移交刑事庭,但被刑事庭退回。隨后,朱新明問繆建平,他親戚的兒子頭被打昏了,能否鑒定為輕傷乙級。但繆建平只作出了輕微傷甲級的法醫(yī)鑒定。告申庭將此案轉(zhuǎn)給民事庭。

  民事庭調(diào)查期間,盛正科多次找到朱新明、承辦法官江舸和繆建平,說醫(yī)生講有腦震蕩,能否把鑒定(重新)做過?姶饛汀澳X震蕩認定要從嚴把握,要有在場證人證實被打昏”。8月10日,不在沖突現(xiàn)場的彭仁獻、高國才二人,在盛正科授意下,向江舸證明“盛小樂被打倒在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此后,證人朱家榮再次來到民庭,改變了第一次證詞,作出與彭、高類似的陳述。

  8月29日,繆建平復檢得出盛正科兒子輕傷乙級的結(jié)論。盛正科據(jù)此再次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審理期間,葉財興表示愿意賠償對方3000元,盛也表示同意,后因余細火不同意未果。

  庭審中,因余細火對法醫(yī)鑒定持有異議,刑事庭承辦法官于2002年4月1日帶訴訟雙方到上饒市中院對盛正科兒子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鑒定期間,葉財興接到代理律師的電話,說鑒定可能維持原來的結(jié)論。4月7日,葉服毒自殺。

  上饒縣檢察院指控朱新明“到處打招呼,施壓力,要江舸取假證,要盛正科找證人改變證詞,要繆建平認定輕傷”,涉嫌徇私枉法罪;指控江舸“在繆建平處得知認定腦震蕩必須要有證人證實盛正科兒子被打后當場昏迷的條件后,有意地指示盛正科找人作偽證”,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指控繆建平“提示朱新明、江舸認定輕傷條件,復檢時,不審查證據(jù)的真?zhèn),不詢問傷者近事遺忘的必備條件,便認定腦震蕩”,涉嫌玩忽職守罪。

  檢方認為,三被告人在主觀上均具有徇私枉法的故意,雖無明顯的語言共謀,但各自清楚自己的目的和行為,并且在行為中通過互相打招呼,各自實施自己的行為,形成共謀,屬于在犯罪過程中形成的心領神會、互相配合的共同犯罪。

  對此,江舸辯稱,他叫盛正科提供證人證實其訴狀中的情節(jié),是履行法官的闡明權(quán),但自己并無指使盛叫人作偽證。朱新明只是叫他盡快辦案。

  繆建平稱,給盛正科兒子傷情復檢時,不可能知道江舸提供的證據(jù)系偽證,腦震蕩法醫(yī)鑒定中所謂“傷者近事遺忘的必備條件”并非必不可缺,無論是法醫(yī)學教材,還是法醫(yī)實踐中(包括繆以前做過的鑒定),均有此實例。

  法庭上,兩名法官翻供,稱遭受刑訊逼供。縣檢察院拘傳的最初34個小時里,繆建平被違法連續(xù)傳喚,其違法證據(jù)被法庭認可。

  而江舸無法忍受“幾天幾夜不讓睡覺”的痛苦,在“雙規(guī)”第六天自殺!拔易诖采,用被子擋著,把眼鏡架的兩支十多厘米長的鐵柄拗斷,再逐一打樁似的慢慢刺入左胸,自殺過程持續(xù)了一個多小時!

  2003年10月,上饒縣法院作出判決:朱新明犯濫用職權(quán)罪,判刑一年六個月,江舸、繆建平無罪。2004年1月,上饒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江、繆仍無罪,朱新明改判拘役6個月,罪名仍為濫用職權(quán)。

  二審法院認為,朱只是通過打招呼分別與江和繆聯(lián)系,“沒有證據(jù)證明”他要求江取假證,“沒有證據(jù)證明”他要求繆建平作違法鑒定,江和繆之間,并沒有彼此表示要違法幫朱的忙,因而,公訴機關(guān)認為他們?nèi)恕靶恼詹恍、默契配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是“證據(jù)不足”的。

  再審亦無罪,賠償杳無音

  與當年主辦檢察官口角,遭其兄帶一伙人持鐵棍上門武力相對!伴]門”在當?shù)孛耖g被認為是奇恥大辱

  2004年5月,在無罪釋放4個月后,江舸、繆建平向余干縣檢察院提出國家賠償。另外,江要求對方賠禮道歉,支付身體、精神損害補償費及律師費45萬元,繆要求支付16萬元。

  此前,兩名法官已持續(xù)向有關(guān)部門上書,要求追究主辦檢察官的責任,包括違法連續(xù)拘傳、刑訊逼供、徇私枉法等。

  他們沒有等到任何答復。相反,這年11月,江西省檢察院對此案抗訴,案件進入再審階段。

  2005年5月13日,省高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判決書里,對葉財興自殺的原因作了進一步厘清,“是盛正科指使他人作偽證!

  8月31日,兩名法官終于在縣檢察院得到回復,“檢察長說最遲9月底10月初之前,一定啟動國家賠償程序!钡9月30日,“他們又說,省檢來電說還要再抗訴。”

  事實上,檢察機關(guān)至今并無抗訴。

  9月,縣紀委一名副書記找到繆建平了解情況,繆打聽到,市主要領導在他的舉報信上已經(jīng)批示,縣紀委正在調(diào)查,但后來再無實質(zhì)進展。

  10月,繆建平和江舸來到上饒市檢察院申請賠償復議,與一名處長發(fā)生言語沖突,“幾乎要動手打起來!眱蓚月期限過去,仍然無答復。

  他們等到的只有,省高院維持原判后,余干縣直機關(guān)工委姍姍來遲的一紙決定——被免于黨紀處分。

  2006年1月10日,兩人向上饒市中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但至今,兩年多過去,依然杳無音訊。

  5月10日,在縣法院大廳,繆建平碰到縣檢察院反貪局局長劉新娥——她曾是調(diào)查繆案的主辦檢察官?娊ㄆ綄λf:“我去檢察院辦事,幾次都要我出示證件登記,來到我們法院也請你出示證件!彪p方發(fā)生口角,被眾人勸開。

  當晚8時左右,繆建平在外接待外地法院來人,一群身份不明人員來到繆家,高聲呼喊要繆出來,并打砸鐵門?娊ㄆ讲孪肱c白天事情有關(guān),打電話給法院院長,院長表示會與檢察院檢察長處理好此事。

  不明身份者離去后,繆建平回到家中。法院兩名副院長和檢察院紀檢組長也來到繆家進行安撫,表示再也不會發(fā)生類似事件。

  但第二天早上7時不到,一伙身份不明人員再次圍堵繆家門前,劉新娥哥哥就在其中。據(jù)繆建平說,這伙人頭戴頭盔,手持鐵棍,劉新娥哥哥高喊:“劉新娥弄得你坐牢沒坐夠,今朝我捂(打)死你!”他們把鐵門砸開,但被鄰居勸阻和及時趕到的110巡警制止。繆建平岳母在驚惶中把左腳扭傷。

  劉新娥對第二次圍堵予于承認:“家里人去了,弄壞了鎖!彼龑⒋藲w咎于繆建平的責任:“他在法院大廳里當眾侮辱我,在樓梯間還打了我,只是沒有旁人看到!

  劉新娥認為,當初即使辦的是錯案,也不是個人錯,是單位錯。

  在余干等地,一伙人上門武力相對叫做“閉門”,民間認為是這戶人家的奇恥大辱。對于此次事件,余干縣委先是拿出一個協(xié)調(diào)意見,要求繆賠禮道歉,劉再賠償他50元門鎖損失費。劉新娥表示滿意:“領導從大局著想,還是公正的。”

  但繆建平認為顛倒黑白,拒絕道歉,適逢縣里召開兩會,他找到代表、委員住地反映情況,并最終找到縣委書記,“他說我要求劉新娥出示證件是錯誤的,但劉新娥家人來我家閉門,性質(zhì)更嚴重,答應在法院院長和檢察院檢察長之間再行協(xié)調(diào)。”

  之后,與以往每次努力之后一樣,又是不了了之。

  “黃金年華拖在了這起冤案上”

  被“雙規(guī)”前,繆建平剛獲得省高院頒發(fā)的“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榮譽,江舸也被縣法院評為“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

  繆建平無罪釋放后,很少去上班,除了為國家賠償之事奔波,多在家里休養(yǎng)。他說,檢察官訊問他時,多次警告他,“不按我們要求承認,就送你進看守所,讓你和你審判過的犯人關(guān)在一起”,10個月牢獄之災讓他精神受到刺激,身體不好,有時想起往事,眼前發(fā)黑,似要暈倒。

  今年起,江舸雖仍去法院,但不再辦案,因為“陰影時刻纏繞”著他,他無法保證冷靜斷案,“作為一名法官,自己的權(quán)益都無法維護,又怎么去維護別人的權(quán)益?”為此,在一次單位大會上,他開玩笑說:“我現(xiàn)在是不務正業(yè)!

  兩名法官對國家賠償看得很重,“作為法官,應該得到這基本的公道。”另外讓他們委屈的是,在一些人眼里,他們無罪釋放,只是因為得到了法院“自己人”的照顧,而檢察院一直對此不服,只有對方作為賠償義務機關(guān)實施國家賠償,他們才得到世俗意義上的清白。

  被“雙規(guī)”前,繆建平剛剛獲得省高院頒發(fā)的“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榮譽,是縣法院排名第一的科級后備干部人選,江舸也被縣法院評為“優(yōu)秀共產(chǎn)黨員”。6年過去,縣城郊區(qū)已另造新城,縣法院變身成一棟超豪華大樓,身邊的同事包括當年主辦檢察官接連升職,2005年縣檢察院還被評為全國先進檢察院,而繆建平和江舸還在“原地踏步”,“我的黃金年華拖在了這起冤案上”,繆說。

  6年過去,熟悉此案的有關(guān)領導也紛紛升遷或調(diào)離,兩名法官發(fā)現(xiàn),領導們原來所謂“解決”的承諾,實際上就一個字——“拖”。

  縣法院上一任院長臨走前,分別對兩名法官表示歉意,江舸說,送走院長后,他繞著法院大樓走了半圈,無聲流淚,“我聽出他的無奈,想幫助我卻有說不出的阻力!

  最近,現(xiàn)任院長對他們的表態(tài)是,會督促中院賠償委員會審理,但結(jié)果如何不是他能掌控的。

  與4年前一樣,余干縣檢察院和上饒市中院再次婉拒本報記者采訪,后者的理由依然是——“需要省高院頒發(fā)政法記者采訪證。”

  國家賠償久拖不決,繆建平漸漸變得脾氣暴躁,容易激動,有時記憶會出現(xiàn)短路,一名朋友說:“他說話現(xiàn)在很啰嗦,很明白的話要顛三倒四地講好幾次,生怕別人聽不懂!

  江舸也承認:“我壓力太大了,可以說,我過的不是一個正常人的生活,有時想到國家賠償毫無進展,就會有發(fā)瘋的感覺。還好,我的家人給了我最大安慰!

  有一次,單位領導告誡他,向有關(guān)組織反映問題時脾氣不好,要注意方式方法,江舸就頂了一句:“誰不理解我,我也不理解他!

  縣法院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透露,大家對他們倆原來很同情,但他們好像總是責怪法院沒有盡力解決,有些人就生厭了。

  繆建平和江舸似乎也在有意和原來熟悉的圈子隔開,他們更換手機號碼,輕易不告訴別人。而原來,他們都是喜歡扎堆的人。

  坐在咖啡館里,江舸談起國家賠償來心態(tài)復雜,有時振臂高聲說:“相信法律,相信組織,”一會兒又語氣凄涼,“感覺人往下坡路走,越走越滑,真不知會出什么事!

  最后他說,實在不行就進京上訪,“原來我們一直很克制,就怕影響了法官和法院的形象!

  在中國,像繆建平、江舸這樣為爭取國家賠償而不得的人屢見不鮮。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楊小軍認為,根本原因在于國家賠償制度隱含的錯案責任追究制。

  繆建平說,余干縣檢察院遲遲不愿實施國家賠償,就是擔心賠償之后,當初案件主辦檢察官將遭受錯案責任追究,甚至有清除出檢察隊伍的可能。

  6年過去,江舸自殺留在胸口的傷疤,像一條毒蜈蚣盤踞在那無法抹去,陰雨天里這里會隱隱作痛,江舸說,更痛的是心里。(袁小兵)

編輯: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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