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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州特大殺人案:專家支持給熊振林做精神鑒定
2009年01月16日 09:52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精神司法鑒定程序急需法律補漏

  專家:對重大惡性案件被告人做鑒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如果不是被你們抓到,我還要潛回隨州,再殺9人,包括我的前妻!

  公安部A級通緝犯熊振林在殺害8人、逃亡7天,1月11日被武漢警方抓獲后,拋出了一句震驚四座的話。

  熊振林,湖北隨州的一個普通農(nóng)民。今年1月4日晚,他在隨州市洛陽鎮(zhèn)釀造驚天血案,8名無辜者,包括一名2歲半的兒童成為他手下的冤魂。

  社會公眾在驚詫其冷血、殘忍、暴戾的同時,也有不少人心生質(zhì)疑:他是不是大腦有問題?他是不是精神病犯罪?

  事實上,不僅僅是熊振林,之前錘殺同學的馬加爵、陜西血洗道院的邱興華等一些關(guān)注度高的惡性殺人案件,社會上都存在給其做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呼聲。由此而衍生一個深層次的問題,誰來啟動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有無次數(shù)上的限定?司法鑒定如何做到科學規(guī)范?

  重大惡性殺人案件增多規(guī)范鑒定關(guān)乎司法公正

  著名的犯罪心理專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李玫瑾今天對記者表示,對于熊振林等類似的重大惡性殺人案件,從尊重生命、保障人權(quán)的角度來講,應該做司法精神病的鑒定。這樣,可以更好地樹立司法公正的形象,提升司法的公信力。

  全國律協(xié)刑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師事務所主任李貴方認為,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有精神問題的表象,就應該做精神鑒定。通過鑒定可以判斷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同時可以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quán)益,給被告人公正處理,給社會一個合理交待。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guān),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jié)論有疑問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李玫瑾介紹說,在實踐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家屬或者委托代理人都可以向有關(guān)部門提出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目前,只要司法機關(guān)有疑義,或者當事人一方有請求,基本上都可以正常開展司法鑒定!崩蠲佃J為,法律對當事人提出的司法鑒定,應該有個明確的時間節(jié)點。因為,家屬是和犯罪嫌疑人朝夕相處的,其精神上究竟有沒有問題,家里人應該最清楚。如果在一審甚至二審判決后,再申請司法鑒定,有干擾司法公正的嫌疑。

  李玫瑾舉例說,血洗道院的邱興華殺人案,在偵查、起訴階段,邱興華的家人一直沒有提出其有精神問題,最后在一審判決死刑后再提出申請顯然不太合適。

  “現(xiàn)有的法律規(guī)定,是否啟動司法鑒定,取決于司法機關(guān)對法律及案件的認知!崩蠲佃f,長期豐富的辦案經(jīng)驗,讓我們有理由認為,司法機關(guān)能夠?qū)Ψ缸锵右扇俗鞒霰容^科學、準確的判斷。

  山東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法官劉建芳告訴記者,從邱興華犯罪過程來看,包括怎樣實施犯罪、殺人后怎么逃跑,他在事先都經(jīng)過了精心策劃,充分說明了邱興華當時的精神狀態(tài)不可能不正常。因此,法院對其家屬的申請予以駁回是科學合理的。

  “精神病”概念太過寬泛可改為“刑事責任能力”

  “由于精神病是一個寬泛的概念,用作嚴謹?shù)姆尚g(shù)語,有些不太適合!崩蠲佃J為。

  按照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guān)規(guī)定,精神病人可分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完全刑事責任能力3種。對于精神病人實施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甚至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用語使用‘精神病’這個字眼,容易讓普通的公眾產(chǎn)生歧義,認為只要經(jīng)過司法鑒定為精神病人,就必然不承擔法律責任,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大的誤區(qū)!崩蠲佃嬖V記者,精神病有著一個很大的范疇,大概包括十幾種類型。比如人格障礙,雖然屬于精神病的一種,但卻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犯罪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再比如弱智,當其智商處于70至80這一臨界狀態(tài)時,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如果有辨知能力,同樣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李玫瑾認為,精神病概念寬泛,很容易導致司法審判的操作變?yōu)獒t(yī)學診斷的操作。家屬千方百計地申請司法鑒定,一旦認定,犯罪嫌疑人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嚴懲。因此,建議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將“精神病”鑒定的提法修改為“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的提法。因為“精神病”與“能力”相比,“能力”的概念更容易被科學地把握和準確地進行司法操作。

  李玫瑾同時指出,現(xiàn)有法律對精神病人的后續(xù)處置程序規(guī)定得并不完善,客觀上,也大大刺激了犯罪嫌疑人家屬申請司法鑒定的積極性。

  刑法第18條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

  “現(xiàn)實的很多例子是,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認定為精神病人后,有相當一部分人又重新回歸社會,這不僅對自身是一種傷害,對社會公眾也存在潛在的威脅!崩蠲佃嬖V記者,在國外,犯罪嫌疑人一旦被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后,由政府強制醫(yī)療。一般聘請3名專家和2名醫(yī)生,全程跟蹤治療,直到評定恢復后,才能出院。這就讓很多犯罪嫌疑人望而卻步,寧肯坐幾年牢。

  鑒定次數(shù)啟動條件不明現(xiàn)有規(guī)定急需補充完善

  事實上,近些年來,隨著惡性案件的增多,人們對司法鑒定投來了越來越多關(guān)注的目光。

  “人們之所以關(guān)注司法精神病鑒定這個問題,根本原因在于法治文明的進步!眲⒔ǚ颊J為,司法機關(guān)應嚴格依照法律,全面審慎地考察具體案情,作出是否啟動司法精神病鑒定程序的決定,做到既要嚴厲打擊犯罪,又要積極保障人權(quán)。

  “司法鑒定究竟可以做幾次?多次鑒定的結(jié)論應該如何審查判斷?”李玫瑾告訴記者,現(xiàn)有的法律對此都沒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目前,只能靠法官來自由裁量。

  李貴方也對記者表達了類似的觀點:什么人必須做司法鑒定?什么人不需要做司法鑒定?司法機關(guān)如果駁回當事人提出的鑒定申請,當事人應該如何尋求救濟?這些問題,法律都應該有一套具體明確的操作程序。

  對于熊振林這起個案,李玫瑾認為,熊振林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她分析說,熊振林案與邱興華案非常類似。其實施作案帶有明顯的策劃性,事發(fā)前半個月,他就開始預謀作案,打聽能否轉(zhuǎn)讓廢品回收站,并暗中磨快了斧頭和魚叉,陸續(xù)取出存款。此外,熊振林犯罪具有非常明確的指向性,殺害了與其有糾葛的朱某等人,并打算再殺不與其復婚的前妻。

  “由此可以看出,熊振林對自己的行為是有控制能力的,精神上是有辨知能力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崩蠲佃硎,當然,有關(guān)部門能夠?qū)π苷窳诌M行司法鑒定更好,有助于公開、公平、公正地審理此案。(本報記者 徐偉 趙陽)

【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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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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