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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評扁子召妓案:判決僅憑間接證據(jù)恐有爭議

2010年11月17日 08:48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視頻:法院認定召妓事實 陳致中維護名譽案敗訴  來源:中央電視臺

  中新網(wǎng)11月17日電 據(jù)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法官根據(jù)《壹周刊》當庭提供的召妓男0953手機門號,查出使用者確為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并據(jù)此認定他召妓屬實。但部分法界人士卻質(zhì)疑,在應(yīng)召站及“妮可”皆未到案下,法官僅憑周刊提供的間接證據(jù)就做出判決,恐有爭議。

  其中最讓法界疑惑的,就是四季汽車旅館,明明已提出車輛進出紀錄及員工說法,證實7月2日、3日并無凌志這輛車進出;法官卻認定“妮可”目的,是要完成性交易賺取5000元臺幣,至于她到四季日期的陳述,應(yīng)是“記憶模糊”所致,陳述與事實不符。

  法界人士認為,周刊報道陳致中召妓日期是依據(jù)“妮可”的說法,既然法官認為妮可的陳述“不符事實”,有關(guān)她陳述陳致中召妓的部分,是否也應(yīng)不成立?

  陳致中委任律師羅鼎城則說,“法官推翻周刊報導(dǎo)的基礎(chǔ),難道他自認是柯南嗎?”法官以兩支手機位置相同認定召妓,但有可能陳致中與很親近的人一起攜帶手機,不能認定兩號碼皆由陳致中使用。

  律師劉思龍卻認為,法官以間接證據(jù)來推理召妓,例如基地臺共享,就可能性來說,推論是合理的;但就確定性來說,仍缺乏直接證據(jù),這案件最多到間接證據(jù)而已。

  律師邱超偉說,陳致中不出庭說明,也可解讀為“不會有人去出庭證明沒有做的事情”,沒有做的事情為何要舉證?為何要出庭?兩手機交互使用,也不代表召妓人就是他,法官引用“情況證據(jù)”,而非積極、直接證據(jù)做判決,當然有討論空間。

  還有法界人士認為,陳致中即使有與妮可見面,依現(xiàn)有證據(jù)也不能證明兩人有發(fā)生性行為,周刊提出妮可說法也都是間接證據(jù),妮可又無法傳喚到案,因此“召妓頂多就是傳聞”。

  還有律師認為,要證明有無召妓最好就是聲紋監(jiān)定,陳致中的聲音可輕易取得,法院應(yīng)做更詳細證明,以讓最后判決更能服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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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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