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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與澳門簽署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判決的安排

2006年03月01日 08:08

  中新社澳門二月二十八日電 (記者 黃鴻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及澳門特區(qū)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二十八日分別代表內地和澳門特區(qū)簽署了《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qū)關于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

  簽署儀式在澳門政府總部舉行,由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行政長官何厚鏵見證。出席簽署儀式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區(qū)聯(lián)絡辦公室主任白志健;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保安司司長張國華及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等。隨同黃松有副院長來澳的內地代表團成員亦出席了簽署儀式。

  據悉,此次簽署安排的磋商工作進展順利。自二00四年十一月最高人民法院肖揚院長訪問澳門期間,雙方正式確定啓動該專案后,兩地均著手積極運作。兩地代表于二00五年下半年分別在澳門和珠海進行了兩次正式磋商,經兩地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問題和一些技術性細節(jié)問題,均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于今日完成了簽署。

  《安排》共有二十四條,確定的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判決機制,使得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xiàn),在兩地均享受在原審法院訴訟同樣的便利。同時,《安排》使兩地相互認可和執(zhí)行判決的主要程式問題得以統(tǒng)一、明確,形成共同認可的制度,從而增強訴訟結果的可預見性。由此將使兩地居民、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得到更有效的法律保障,增強跨區(qū)域投資、貿易的信心,從而促進兩地在人員、物資、資金、資訊的自由流動,有利于實現(xiàn)更緊密的經貿聯(lián)系,促進中國經濟的持續(xù)、健康、快速發(fā)展。

  《安排》自二00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在其生效前提出的認可和執(zhí)行請求,不適用于本安排。但《安排》亦特別規(guī)定,兩地法院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以后至本安排生效前作出的判決,未向對方法院申請認可和執(zhí)行的判決,仍可以于本安排生效后提出申請。 (完)

 
編輯: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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