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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見義勇為案”終審 法庭宣判張德軍不擔責

2006年03月01日 09:13

  中新網(wǎng)3月1日電 2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法院終審宣判見義勇為者張德軍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jù)華西都市報消息,2005年12月7日,一審法院宣判被告人張德軍無罪且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后,自訴人暨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羅軍等五人不服,以原判事實不清,判決不公和偏袒被告等為由提出上訴。

  成都市中院二審認為,被告人張德軍主觀心態(tài)是將犯罪嫌疑人扭送至公安機關(guān),客觀行為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

  同時法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依據(jù)刑事法律認定無罪,加之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jù)證實其主張,故同時駁回其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shù)脑V訟請求。

  2004年8月14日下午,張德軍駕駛汽車追趕搶奪項鏈的搶匪時,和搶匪的摩托車相撞,一搶匪飛出立交橋摔死,另一搶匪的左腳被截肢。之后,傷者羅軍及死者胡遠輝的妻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自訴,要求追究張德軍的刑事責任,并賠償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等共56萬余元。(王鑫 程興燕 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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