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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協(xié)委員建議試點安樂死合法化為全面立法打基礎(chǔ)

2006年03月10日 09:53

  中新網(wǎng)3月10日電 據(jù)新京報報道,全國政協(xié)委員、中國社會科學(xué)院研究員趙功民提出一項提案建議試點“安樂死合法化”,通過試點積累經(jīng)驗,為全面立法打基礎(chǔ)。

  【“安樂死的定義很嚴格”】

  “一旦病情不治,我堅決要求安樂死……我不愿浪費國家和醫(yī)生們的財力物力和精力,并且死了以后不要再麻煩人”,趙功民委員的提案引用了“中文激光照排之父”王選生前的遺囑,并評價說王選對生命的坦然和無畏令人動容。

  “實際上有些人還不太理解安樂死的真正含義”,趙功民說,按照1985年版《美國百科全書》的界定,在臨床實踐中,安樂死包含5層意思,即必須是“患不治之癥的病人”;必須是“處于垂危瀕死狀態(tài)”;必須是為了解脫病人在精神上和軀體上的極端痛苦;必須有病人的遺囑或口頭表達以及家屬的要求;必須用人為方式使病人在無痛苦狀態(tài)下度過死亡階段,從而終止生命。

  【“社會對安樂死越來越寬容”】

  趙功民委員也承認,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關(guān)于安樂死雙方觀點就一直存在碰撞,并且是涇渭分明。

  反對者認為,在病人咽氣之前人為結(jié)束他的生命,是大逆不道的行為。主張者則認為那些身患絕癥、死亡隨時可能到來、身心處于極度痛苦狀態(tài)中的人,有權(quán)選擇結(jié)束生命的方式,以求解脫病痛對身心的折磨。這一行為,對自己、對家屬、對社會都有益。

  趙功民委員說,在理論界,有人認為倫理原則是能支持安樂死的:一、有利原則,即安樂死有利于病人的最佳利益。二、自主原則,即尊重臨終病人選擇死亡方式的權(quán)利。三、公正原則,即把有限的資源過多用于臨終病人身上而使其他人得不到應(yīng)有的治療,是不公正的。安樂死對社會不具危害性,相反有益于病人和社會。

  “人們對待安樂死的態(tài)度已經(jīng)慢慢地變寬容了”趙功民委員介紹,有調(diào)查顯示,上海200名老人中贊成安樂死的達73%,北京有85%以上的人認為安樂死符合人道主義,有80%以上的人認為目前國內(nèi)可實施安樂死。

  【“只有立法后才能加強管理”】

  趙功民委員說,將安樂死合法化,各國政府都面臨著很多難題。因為一旦立法,就必須要對大眾負責(zé),不給某些居心叵測者“鉆空子”的機會,否則后果將不堪設(shè)想。

  “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壁w功民委員說,所以建議國家先在某個省、市,局部性地制定有關(guān)規(guī)范性規(guī)定和條例,加強個例研究,作為試點,積累經(jīng)驗!拔蚁嘈,只有使安樂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準繩和嚴格規(guī)定基礎(chǔ)上加強對實際操作的管理。(張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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