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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通報:四記者涉嫌敲詐或詐騙被捕

2006年05月15日 23:18

  中新網5月15日電 中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近日對《中國食品質量報》社等4家報社記者站記者汪啟明、孟懷虎、卜軍、陳金良以新聞報道為名,向基層單位和群眾敲詐或詐騙財物的違法違規(guī)活動發(fā)出通報。

  通報指出,這幾起記者涉嫌敲詐或詐騙案件,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新聞出版行業(yè)的聲譽。新聞出版總署要求各地有關管理部門和各報社針對記者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逐一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逐一糾正,將各項管理措施落到實處。

  《通報》主要內容如下:

   1、《中國食品質量報》社原四川記者站副站長汪啟明涉嫌敲詐被捕

  2004年6月,《中國食品質量報》社未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四川記者站,并于2005年7月任命汪啟明(刑滿釋放人員)為該非法記者站的副站長,在四川非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

  2006年1月3日,汪啟明指使其在四川非法聘用的人員,將20頭生豬拖到樂山市井研縣城郊某豬場內注水后轉運到井研食品公司銷售,并將注水、轉運、銷售的整個過程及井研食品公司外部環(huán)境拍攝成錄像帶。隨后汪啟明利用錄像帶以“曝光”相要挾,對井研食品公司敲詐30萬元,在僅獲得井研食品公司2萬元“差旅費”的情況下,汪啟明將所謂《井研生豬注水觸目驚心》一文傳真給樂山市委、市政府,企圖通過行政手段向企業(yè)施加壓力。

  2006年1月23日,當汪啟明向該企業(yè)索要10萬元“宣傳贊助費”時,被公安機關現場抓獲,3月1日,汪啟明等人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中華工商時報》社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懷虎涉嫌敲詐被逮捕

  2003年4月,《中華工商時報》社與其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懷虎簽訂“廣告經營承包協(xié)議”,由孟懷虎負責承包15個廣告版面,完成稅前純利40萬元。為了規(guī)避政策,報社此前還擅自設立“中華工商時報浙江新聞中心”,違規(guī)從事新聞采編、報刊發(fā)行和廣告經營活動。

  2003年6月,一名寶馬車主在浙江省石油總公司某加油站加油后,發(fā)動機出現故障,車主提出索賠一輛新寶馬車,雙方協(xié)商未果。寶馬車主將此事反映給《中華工商時報》社浙江記者站后,孟懷虎將一篇批評報道傳真給浙江省石油總公司,要求公司“閱后見報”。此后,浙江省石油總公司與孟懷虎多次接觸,反復強調內容失實,并出具有關部門檢測報告作為證明,但浙江省石油總公司為避免媒體的報道,應孟懷虎的要求,最終付給孟懷虎35萬元,孟懷虎將其中17萬元交給寶馬車主作為賠償款,余下18萬元放在記者站賬戶內。

  此外,孟懷虎通過類似方法,在浙江多家企業(yè)中強拉廣告、收取“活動費”、為企業(yè)進行所謂的“形象宣傳”,獲取大量非法財物。

  2005年11月9日,孟懷虎涉嫌敲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后正式拘捕。

   3、《經濟日報》農村版原浙江記者站副站長卜軍涉嫌詐騙被逮捕

  1995年至2005年,卜軍先后在多家報紙駐浙江記者站工作,案發(fā)前為《經濟日報》農村版浙江記者站副站長。

  2003年年初,卜軍在《消費日報》社浙江記者站工作期間,與另一犯罪嫌疑人程成一起,利用記者的身份騙取浙江省松陽縣某建筑公司兩名職工的信任后,以幫助“曝光”該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引起領導的重視為名,騙取受害人“曝光費”1.8萬元,然后通過他人偽造了一份《國內維權動態(tài)內參》寄給受害人。

  2003年5月,卜軍和程成以同樣手段騙取浙江省松陽縣某村村民“曝光費”4萬元,并偽造消費日報浙江記者站內參。

  2005年10月18日,卜軍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10月20日被經濟日報農村版編委會免去浙江記者站副站長職務并予開除,11月9日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4、《中國工業(yè)報》社原河南記者站常務副站長陳金良涉嫌敲詐案

  2005年12月4日,中國工業(yè)報社河南記者站常務副站長陳金良以河南省光山縣建設局存在問題相要挾,向該單位索要現金2萬元。河南省新聞出版局接到舉報后,立即與鄭州市新聞出版局、鄭州市公安局一同迅速出擊,將收錢后準備離開交易地點的陳金良抓獲。12月5日,陳金良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此后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新聞出版總署的通報指出,以上4起報社記者站記者涉嫌敲詐或詐騙案件,有的屬報社違反新聞出版的有關管理規(guī)定,向記者站下達經營任務,導致記者站記者不擇手段謀取利益,并涉嫌犯罪,造成惡劣影響;有的屬報社用人不當、審核不嚴、監(jiān)管不力,導致記者站記者涉嫌犯罪。

  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已就相關報社和記者的違規(guī)違法問題,做出相應處理,對《中國食品質量報》社和《中華工商時報》社進行了行政處罰,撤銷了其違規(guī)設立的記者站,吊銷涉嫌犯罪記者的記者證。

  為避免再發(fā)生此類案件,新聞出版總署在通報中要求各報社要進一步加強對報社記者站和記者隊伍的管理,并對照《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guī)定》、《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關于新聞采編從業(yè)人員管理的規(guī)定(試行)》等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政策性文件,全面開展自查自糾活動。檢查內容包括“報社是否具有健全的符合記者站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章制度”、“報社是否具有有效的監(jiān)督機制”、“報社是否向記者站下達報紙發(fā)行、廣告等經營任務”、“報社是否存在違規(guī)或擅自設立記者站以及其他變相的分支機構”等10項重點。

  新聞出版總署提出,各報社要通過檢查報社的管理制度和記者站的管理情況,進一步規(guī)范記者站記者的新聞采訪活動,使記者站真正發(fā)揮出新聞采編的功能,逐漸建立現代報業(yè)科學、規(guī)范的管理機制和模式。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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