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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高等法院駁回42名原中國勞工賠償與謝罪要求

2006年06月16日 15:06

    六月十六日下午,東京高等法院對四十二名二戰(zhàn)時期被擄中國勞工要求日本政府和相關企業(yè)謝罪賠償一案作出二審判決,法庭盡管承認當年強擄中國勞工的事實,卻以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索賠要求。圖為判決后中國原告代表婁慶海老人(圖中)、劉連仁之子劉煥新等在法院門口指出判決不公。 中新社發(fā) 王健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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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律師、勞工代表斥東京法院駁回勞工訴訟請求

  中新網6月16日電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日本東京高等法院今天支持一家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駁回了42名日本侵華戰(zhàn)爭期間被強制帶到日本從事超強度勞動的原中國勞工提出的訴訟要求。

  2003年3月,東京地方法院以20年追溯實效期已過為由,駁回42名日本侵華戰(zhàn)爭期間被強制帶到日本從事超強度勞動的原中國勞工提出的訴訟要求。

  在1997年9月提請的訴訟要求中,42名中國原勞工要求日本政府以及十家日本企業(yè)賠償約8億4千萬日元的損失和未支付的勞務報酬,并在日中兩國的報紙上刊登謝罪廣告。

  根據原告訴狀,1944年至1945年期間,上述42名中國人被日本軍隊抓捕并遣送至日本,在十家日本企業(yè)經營的礦山、水電站等建筑工地,被強迫在極其惡劣的工作條件下從事挖煤和搬運砂石等勞動。

  中國原告認為,擄掠勞工和強制勞動是日本國家和企業(yè)的共同不法行為,違反了國際法慣例,并提出了“根據實施擄掠和強制勞動行為當時的中國民法,認定原告違反了在勞動現場保障勞工安全的義務,原告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要求。

  訴訟中的被告包括日本政府以及西松建設、鐵建建設、飛島建設、三菱物資、宇部興產、日鐵礦業(yè)、古河機械金屬和同和礦業(yè)等十家日本公司。

 
編輯:德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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