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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1.18"爆炸搶劫運鈔車案嫌犯張顯光被批捕

2006年08月23日 20:19


張顯光資料圖

  中新網沈陽8月23日電(高凡)備受關注的沈陽“1-18”爆炸搶劫運鈔車案嫌犯張顯光今天被沈陽檢察機關以涉嫌搶劫、爆炸、故意殺人罪正式批準逮捕。

  2003年1月18日17時許,沈陽市商業(yè)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發(fā)生爆炸搶劫銀行惡性案件。同年2月8日,沈陽市公安局偵破此案,先后將犯罪嫌疑人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李彥彬抓獲歸案(上述四人均已被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并執(zhí)行)。該團伙主犯張顯光負案在逃,被公安部列為A級逃犯。2006年8月8日,犯罪嫌疑人張顯光在齊齊哈爾市一出租房內被當?shù)毓矙C關抓獲。8月12日,沈陽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將其押解回沈,并依法刑事拘留。

  張顯光,1965年3月出生,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紅房委11組。1984年至1987年在雞西市育新勞教隊勞動教養(yǎng)。

  沈陽市檢察院指稱,據(jù)張顯光2006年8月12日供述:“2003年1月18日17時許,我和弟弟張顯明、張顯輝及表弟李彥波駕駛搶來的紅色松花江微型面包車,攜帶獵槍三支、機動車啟動遙控器、電瓶引爆的炸藥包,來到位于大東區(qū)東順城街2號的沈陽市商業(yè)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門前,將車停在儲蓄所西側胡同里,張顯明將炸藥包安置在該行運鈔車停放處后側一臺自行車架上,當運鈔車到達后,張顯輝啟動引爆裝置,引起爆炸。我當時手里拿獵槍朝車附近的一個人開了一槍,我負責控制全局,其他人上車拿錢。然后我們上松花江面包車,由張顯輝開車,我們開車跑了一會,具體在哪我記不住了,我們開始分錢,我拿了幾萬元錢,其余的由張顯明藏起來。第二天我才知道我們一共搶了二百一十八萬元。之后我們開始潛逃!

  經審查,沈陽檢察機關認定:犯罪嫌疑人張顯光伙同張顯明、張顯輝為實施搶劫犯罪,于1999年至2000年間,由犯罪嫌疑人張顯輝在黑龍江省雞西市城子河區(qū)十一井通過丁昆鵬(男,28歲,無業(yè))以人民幣1500元至4500元不等價格先后購買單筒獵槍一支、雙筒獵槍三支及子彈數(shù)十發(fā)。2002年春天,張顯輝通過其鄰居王福友(已判刑)以200元的價格購買雷管40余枚、炸藥兩包(每包20管)。

  2002年11月間,犯罪嫌疑人張顯光伙同張顯明、張顯輝等人預謀爆炸、搶劫銀行運鈔車,三人先后騎自行車、摩托車跟蹤察看沈陽市商業(yè)銀行運鈔車行走路線及押運人員裝備、停車站點、押運人數(shù)、到達及停車時間等有關情況,后決定在運鈔車行至商業(yè)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時實施搶劫犯罪。由張顯輝將雷管、炸藥帶至沈陽,并在吉林省長春市購買摩托車電瓶、汽車遙控器、鞋掌釘、塑料飯盒等物品,由張顯光、張顯明組裝成爆炸裝置,后在沈陽市新城子區(qū)虎石臺鎮(zhèn)增產村進行爆炸實驗。同時由李彥波(已判刑)購買胡椒粉、紙盒箱等作案物品。

  為實施搶劫犯罪準備交通工具,張顯明于2003年1月18日9時許,以雇車拉貨為名,將被害人張晶陽(男,36歲,住沈陽市于洪區(qū)翟家鄉(xiāng)翟家村241號)駕駛的遼AL5041號紅色松花江牌微型面包車騙至沈陽市新城子區(qū)清水臺鄉(xiāng)前屯村附近,張顯光在車內持獵槍朝張晶陽后背開一槍,張顯明惟恐其不死,又掐其頸部,致張死亡,后拋尸至清水臺鄉(xiāng)前屯村村西葦塘中。

  當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張顯光、張顯明、張顯輝、李彥波攜帶獵槍、炸藥、尖刀、胡椒粉等作案工具,乘坐搶得的微型面包車竄至沈陽市商業(yè)銀行遼沈支行第一儲蓄所附近,由張顯明將爆炸裝置放在事先準備的自行車后貨架上,并將自行車停放在儲蓄所門前。17時50分,當市商業(yè)銀行遼AR0787號運鈔車停至儲蓄所門前時,由張顯輝啟動遙控裝置引爆炸藥,將銀行工作人員王洪海(男,25歲)、劉偉(男,24歲)當場炸死,將劉雪森(男,31歲)、賓華(男,42歲)、趙杰(男,30歲)、楊海山(男,32歲)、張恩濤(男,48歲)等五人炸傷。張顯光又持獵槍朝正在下車往南跑的運鈔車司機袁傳友(男,40歲)頭部開一槍,致袁死亡。后四犯罪嫌疑人搶走運鈔袋四個,乘微型面包車逃離現(xiàn)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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