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聞社 2002年09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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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三名特大虛開增值稅發(fā)票案犯一審被判死刑

2002年09月10日 07:22

  中新社韶關九月九日電(馮昶、胡一兵)廣東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下午開庭審理兩宗特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騙稅案。潘光始、潘英平、蕭焯明等三名被告分別被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與潘光始、潘英平同案的另一名被告人羅媚,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至此,這兩宗目前韶關市數(shù)額最大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個案的四名被告均已受到法律懲處。而其中一宗的三名被告竟是一家人:潘光始和潘英平是父子倆,而羅媚是兒媳婦! 

  法庭經(jīng)審理查明,從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二000年十一月間,原韶關市新豐縣物資總公司副總經(jīng)理潘光始伙同其兒子潘英平、兒媳羅媚等人,以新豐縣新城物資有限公司等名義,在沒有貨物購銷的情況下,大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給北京、天津、石家莊、上海、廣州、湛江等地的一百七十家企業(yè)。其中,被告人潘光始參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六百六十三份,除已追繳稅款外,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二千零九十萬多元。而被告人潘英平和羅媚參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亦分別有六百零八份和五十份,分別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一千八百多萬元和二百六十三萬多元!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人蕭焯明,從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二000年五月間,共為他人虛開或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一百八十六份,除已追繳稅款外,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二千八百四十八萬多元。


 
編輯:張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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