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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局發(fā)最新提示 要求合法使用世博會標志

2006年12月29日 05:55

  中新社上海十二月二十八日電 (;萦ⅰ≈苁锕)中國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覽會籌備工作已經(jīng)全面展開。今天,上海市工商局發(fā)布最新廣告審查提示,要求個人和企業(yè)在發(fā)布廣告中必須合法使用世博會標志。

  上海市工商局在“提示”中指出,上海世博局擁有對中國二○一○年上海世界博覽會會徽、名稱(包括全稱、簡稱、譯名和縮寫)等四十個世博會標志的權利以及“世博會”、“申博”等特殊標志權利,未經(jīng)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yè)目的(含潛在商業(yè)目的)使用這些標志,主要包括以下三種行為:

  一、使用與申博徽標、上海世博會會徽、國際展覽局局旗圖案相同的圖案(不論何種顏色)以及能明顯辨識的圖案局部或變形。二、突出顯示上海世界博覽會、上海世博會、上海世博、世博會、世博、上海2010、2010盛會、2010世博會、申博、EXPO2010、2010EXPO、SHANGHAIEXPO、城市讓生活更美好或Better City,Better Life等字樣或以這些字樣作裝飾。三、盡管未突出顯示第二種行為中所述字樣,但將這些字樣與戰(zhàn)略伙伴、戰(zhàn)略合作、贊助、合作伙伴、供應商、服務商、指定、特別許可、特別授權、評比或評選、征集、優(yōu)勝等字樣一起使用。

  目前在上海各類廣告中違法使用世博會標志或假借世博會名義進行商業(yè)宣傳、損害世博會形象和合法權益的情況已有發(fā)生,為了規(guī)范世博會標志在廣告中使用的行為,上海市工商局要求各廣告經(jīng)營單位在設計、制作、代理、發(fā)布含有世博會標志內(nèi)容的廣告時,應當嚴格把關。對于非法使用世博會標志發(fā)布廣告的行為,工商部門將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行政責任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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