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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開瓶費之爭仍塵埃未定 判決未涉收費合法性
2007年06月27日 07:53 來源:京華時報


    轟動京城的某餐廳因收取開瓶服務費而被消費者告上法庭一案,6月26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終審認為,湘水之珠酒樓沒有事前明示消費者收取開瓶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權,故判令餐廳返還消費者開瓶服務費100元。對于湘水之珠酒樓提出的其所提供的菜譜中已經標明了自帶酒水收費的規(guī)定,消費者即使不是明知也應當推定為明知的主張,承辦案件的谷岳法官表示,對于收取開瓶服務費等加重消費者義務的重要條款,提供合同方如果沒有以一些特別標示出現(xiàn)或出現(xiàn)于一些特別顯著醒目的位置,則無法推定消費者已經明知。圖為法官接受記者采訪。 中新社發(fā) 郭京霞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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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受關注的北京首例開瓶費官司出現(xiàn)重大變化。昨天,市一中院終審維持了消費者獲賠100元的勝訴結果,但修改了一審判決的裁決理由。該修改意味著,前不久,一審判決以司法方式“叫停飯店開瓶費”的做法,今后將不能成為消費者拒絕開瓶費的理由。開瓶費之爭,仍屬塵埃未定。

  去年9月,王先生等4人前往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就餐,并自帶了一瓶白酒。王先生等人用餐后,湘水之珠酒樓向其收取餐費296元,其中開瓶服務費為100元。因此,王先生將湘水之珠告上法庭,一審獲賠100元。此后湘水之珠上訴。

  昨天上午,終審判決認定,湘水之珠酒樓沒有證據(jù)證明“事前已明示消費者要收取開瓶服務費”,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jù)此,市一中院終審駁回湘水之珠酒樓的上訴,并維持了責令酒樓返還王先生100元開瓶服務費的原審判決。

  雖然維持了一審判決的結果,但終審判決的裁決理由與一審相比發(fā)生了重大改變。

  此前的一審判決曾認定,湘水之珠菜譜中自帶酒水收費的規(guī)定無效。此外,“酒樓向王先生收取開瓶服務費,有悖消法的規(guī)定,剝奪了王先生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屬不當?shù)美瑧璺颠。”

  對此案,市律協(xié)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分析稱,依據(jù)消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審判決確認的原則為“告知也不應收”,全面否定了收取100元高額開瓶費的合法性。但“二審判決只是從酒樓沒有告知的角度,確認開瓶費不該收,至于是否合法,未作裁決”。

  法官說案

  收開瓶費應該明示

  昨天,記者采訪了本案的主審法官谷岳。

  記者:飯店能否再收開瓶費?

  法官:本案判決沒涉及開瓶費是否合法的問題。只從是否明示(開瓶費)的問題上,就可以認定消費者勝訴。

  記者:那到底能不能收呢?

  法官:本案不涉及,我不好發(fā)表意見。但我認為,開瓶費涉及到行業(yè)慣例,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記者:飯店應怎樣明示?

  法官:比如在店堂顯著位置張貼告示等。具體何種手段最恰當,應該由行業(yè)協(xié)會制定。

  消協(xié)回應

  飯店不應再收開瓶費

  昨天,市消協(xié)表示,這一判決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市消協(xié)同時呼吁,希望廣大餐飲經營者主動規(guī)范自身行為,不再設定“禁止自帶酒水的規(guī)定”。(記者王陽 袁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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