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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幾率有多大? 中加法律學者共議“高山案”
2007年03月19日 09:10 來源:法制日報

  編者按:2月25日至3月3日,本文作者隨中國檢察官代表團赴加拿大出席“貫徹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及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國際會議。其間,恰逢“高山案”在加拿大東窗事發(fā),這無疑給此次研討提供了一個最貼近的案例。這樣一起牽動中加兩國的跨國案件,將對兩國的司法合作產(chǎn)生怎樣的影響,自是引起了與會的兩國法律學者的極大興趣。巨貪高山最終是否會被遣返,目前斷言尚為時過早,但中加兩國學者普遍認為,“高山案”將生動地折射出中加司法合作的進程。

  案件回放

  十億巨款和銀行行長人間蒸發(fā)

  2005年1月4日早晨,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部人員按慣例到中國銀行哈爾濱河松街支行對賬,發(fā)現(xiàn)存在這家銀行的錢,兩個賬戶的余額僅剩了7.3萬余元,而截至2004年底,兩賬戶應有余額2.93億元。同時,東北高速子公司黑龍江東高投資開發(fā)有限公司也報告,存于該行的530萬元去向不明。很快,又有幾家存款大戶的資金下落不明。事發(fā)后,東北高速控告中國銀行河松街支行,而此時人們才發(fā)現(xiàn),時任該行行長的高山不知去向。

  事實上,就在加拿大當?shù)貢r間2004年12月30日,高山已經(jīng)在溫哥華悄然入境。在他神秘失蹤的同時,與他一起蒸發(fā)的還有曾經(jīng)存入河松街支行近10億元人民幣的巨額儲蓄資金。經(jīng)過一個多月的偵查,案件真相大白。這是一起典型的銀行職員內(nèi)外勾結利用偽造票據(jù)進行詐騙的案件,此案涉及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辰能哈工大風險投資有限公司、黑龍江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局和哈爾濱市旅游局等數(shù)家企業(yè)和單位近10億元款項。

  高山的犯罪手段主要是通過關系把這些客戶的資金存入中行河松街支行賬戶,并下設小的分支賬戶,然后再將這些資金以匯票和借款等形式挪作他用,并通過向企業(yè)出具虛假的存款憑證和對賬單,維持資金仍在企業(yè)的中行賬戶上的假象,以及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利用職權在客戶開立賬戶之時,將客戶預留印鑒調(diào)換成其可以控制的印鑒,隨后,用偽造的票據(jù)套取現(xiàn)金,并將這些資金通過洗錢的渠道打入地下錢莊換取等值外幣并轉移到境外。該案當年被稱為“106特大金融詐騙系列案件”。案發(fā)后,中國警方判定至少有24人涉案,涉案資金高達9.426億元,目前,已追繳犯罪嫌疑人用詐騙所購價值近4億元的豪宅、高檔汽車等物產(chǎn),但仍有近6億元資金被轉移到境外。

  涉嫌與高山內(nèi)外勾結大肆進行詐騙洗錢犯罪活動的,是一個叫李東哲的商人。李東哲是高山所在的中行河松街支行拉存款的主要牽線人,控制著這些資金的流向。為配合詐騙和洗錢,李東哲伙同高山在哈爾濱等地虛假投資注冊了20多家企業(yè),主要功能是為了洗錢轉賬和提取現(xiàn)金。

  隱瞞身份在加拿大現(xiàn)身

  在完成了所有的犯罪活動后,高山與李東哲、李東虎兄弟一起失蹤,先后逃往加拿大。李東哲、李東虎兄弟持旅游簽證進入加拿大。高山出逃,并沒有采用持假名證件入境等手段。夫婦兩人仍持中國護照,所用英文名字,也都是簡單的漢語拼音“ShanGao”和“XueLi”。

  與幾乎所有外逃貪官一樣,高山在精心設計復雜的洗錢程序并向境外轉移贓款的同時,早早就安排好外逃和全家移民加拿大的準備。高山先是將妻子李雪安排到境外留學,取得了愛丁堡大學兒童心理學碩士學位。李英文流利,并由她作為主要申請人向加拿大移民當局申請技術移民。2002年,高山妻女定居溫哥華,2004年10月1日李雪技術移民申請獲批,高山一家三口獲得加拿大永久居住權,而高山作為附屬申請人在移民申請中,有意隱瞞了在中國銀行工作的經(jīng)歷。其間,高山往返于溫哥華與哈爾濱之間達18次之多。

  或許是做賊心虛,逃到加拿大的高山刻意保持低調(diào),深居簡出,到加拿大后的第一年,甚至不敢跟妻女住在一起。名下沒有財產(chǎn)、沒有工作、沒有收入、沒有存款,全家共用一個郵箱,家里惟一的轎車是藍色馬自達;他沒有對外交往,除了在一個社區(qū)學校學習英文。對外則以妻子李雪名義在溫哥華市先后購置三處價值近百萬加元房產(chǎn)(公寓和別墅)。與高山不同的是,李東哲兄弟到加拿大仍然十分張揚,生活奢華,李東哲一人就擁有三輛寶馬轎車,并在房價居高不下的溫哥華購置了價值三百萬加元的豪宅。

  移民身份懸而未決

  其實,中國警方在高山案發(fā)之后迅速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向有關國家發(fā)出紅色通緝令。加拿大方面也掌握了高山在中國境內(nèi)犯罪的一些情況。但由于高山已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且加警方并未掌握高山在加拿大有犯罪情況,因此,加拿大方面并無逮捕高山的直接證據(jù)。如果不是發(fā)生在2006年10月的一場車禍,高山大概不會如此快地重回公眾的視野。當時一輛藍色馬自達轎車與另一輛汽車發(fā)生碰撞。趕到現(xiàn)場的警察發(fā)現(xiàn)馬自達司機并非車主本人,于是要求他提供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和家庭住址。這是高山第一次對官方報告了真實的住址。高山逃亡加拿大后與政府機構有案可查的第一次正式接觸,就始于這次車禍。

  2007年2月16日,加拿大警方在溫哥華逮捕了高山夫婦,罪名是高山的移民申請表職業(yè)資料填報不實;涉嫌持有犯罪所得資產(chǎn);涉嫌中國國內(nèi)案件遭中國通緝,以及涉嫌在加國從事洗錢活動等。對高山來說,最為關鍵的指控是第一條。加拿大移民局方面指稱,高山在申請加拿大永久居住權時申報的資料不真實,他在填寫關于自己的職業(yè)狀況中,故意忽略了河松街中行行長這一“重要信息”。

  2月22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裁定有條件釋放高山,條件包括以高山在北溫哥華市現(xiàn)居住房產(chǎn)抵押30萬加元作為經(jīng)濟擔保。但是,加邊境服務局以高山提交的“擔保金”可能來自在中國的犯罪活動為由拒絕接受。

  3月1日,高山夫婦在鄰居為其提供15萬加元后獲得保釋。

  2月23日,李東哲、李東虎兄弟也在加拿大被拘捕,理由是李氏兄弟所持旅游簽證逾期居留,違反移民法非法滯留。2月26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聆訊庭向李東哲、李東虎兄弟發(fā)出遞解令和遣返前風險評估申請表。同時,裁判官裁決將李氏兄弟繼續(xù)拘留,認為李氏兄弟是在中國犯罪并遭通緝的逃犯,有理由相信如果將他們釋放,在加邊境局要求他們報到以及將他們遣返中國時,有可能繼續(xù)逃亡。此前,加拿大移民局已經(jīng)拒絕了李氏兄弟的難民申請,理由是他們兩人不符合在加拿大申請難民的資格。

  3月6日,加拿大移民暨難民局以高山在移民申請時提供虛假資料、不符合移民資格為由在溫哥華對高山夫婦進行聆訊。隨后,裁決官決定3月21日就此指控繼續(xù)進行聆訊,以決定是否取消其一家的移民資格。

  據(jù)加拿大警方調(diào)查證實,高山夫婦與李東哲、李東虎兄弟兩人在加拿大仍有財務往來,包括在加購置物業(yè)等。

  目前,加警方已根據(jù)掌握的情況,派出專員到中國,向中國同行通報和反饋該案情況。中加兩國警方正密切合作,追查上述犯罪嫌疑人流往境外贓款,特別是流入加拿大的犯罪資金。同時,中國方面已向加拿大方面正式提出遣返高山等人的請求。

  高山等人遣返幾率有多大

  參加此次研討會的中加法律學者對高山、李東哲等人的未來命運進行了熱烈討論,并從法律層面發(fā)表了一些頗有價值的看法。

  大衛(wèi)·溫可勒先生(中加檢察改革合作項目顧問、考察活動負責人)說:“目前,加方對高山夫婦和李東哲、李東虎兄弟采取的是分案、分別措施處理的辦法。由于高山因提供不實申請取得加拿大永久居民的身份,因而加移民當局只有取消高山的永久居民的身份,將其視為非法移民,高山才有可能被遣返。根據(jù)《加拿大移民法》規(guī)定,如果有人在申請移民時對自己數(shù)據(jù)的不準確陳述誤導移民官作出決定,移民局可以吊銷其移民資格。而加移民局認為,高山在申請資料造假,故意隱瞞職業(yè)有違移民法,他在填寫關于自己的職業(yè)狀況中,故意忽略了中行河松街行長這一‘重要信息’,填下的是他在李東哲國內(nèi)公司中的任職,因而認定高山在移民申請中具有誤導移民官決定的行為。此外,該《移民法》還規(guī)定,申請人如在外地(包括外國)犯了嚴重罪行,而同類罪行在加拿大也構成犯罪,則不能獲準移民加拿大。根據(jù)中國方面提供的有關資料,高山在中國涉嫌所犯罪行,在加拿大也同屬犯罪,且是最高判刑可達10年以上的嚴重刑事罪行(serious criminality),因此,這些理由一旦被確定,也可以作為取消高山居留權的另一理由。接下來的聆訊很關鍵。

  而李東哲、李東虎兄弟,與高山的情況不同,李氏兄弟持旅游簽證進入加拿大,卻逾期居留,情況與賴昌星大致相同,除非申請獲準難民資格才可留下,否則面臨遣返的可能性很大。目前,加拿大移民局已正式拒絕李氏兄弟的難民申請!

  露斯·蒙特高莫利女士(中加在華貫徹刑事司法國際標準項目考察活動負責人,前皇家騎警警監(jiān))表示:“由于加拿大是司法獨立的國家,任何人只要對行政機關(政府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都可以通過‘司法復核’的程序來推翻或阻止政府部門的決定。像賴昌星一樣,高山和李東哲等人一定會拿‘司法復議’這根‘救命稻草’拖延遣返,繼續(xù)‘賴’在國外!

  據(jù)加拿大媒體報道,加拿大政府和警方已經(jīng)注意到,不少在中國涉嫌經(jīng)濟犯罪人員,都以加拿大作為他們的“庇護所”。加拿大正在努力同中國尋找共同打擊這些犯罪的有效途徑;同時,通過提高加國對移民資格的審查機制,堵塞法律漏洞,防止外國的罪犯潛逃到加拿大。一些人士還認為,加拿大司法體制要相應地加緊檢討上訴制度,研究加快遣返的程序步驟。

  有鑒于此,中加兩國政府和警方近年來已經(jīng)加強溝通和合作,除了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等固定途徑交換情報外,兩國政府和警方也已建立起相互溝通的渠道,兩國在司法層面上的互信機制正在建立。

  如何加快“追人”速度

  會議期間,與會的兩國法律專家還就中國如何加快外逃人員遣返的速度,進行了廣泛而深入的探討。由于中國與包括加拿大在內(nèi)的西方國家,在社會制度、政治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司法理念上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方面,尤其在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上,法律障礙較多,但中加法律專家們普遍認為這些并不是不可逾越的鴻溝和障礙。

  曾在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審理賴昌星一案中擔任加拿大政府專家證人出庭介紹中國的法律制度的楊誠博士認為,鑒于目前中加兩國刑事司法協(xié)助范圍并不包含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內(nèi)容。因此,雙方在開展刑事司法國際合作時,應當采取務實的態(tài)度,將追人(即引渡或遣返)與追贓(犯罪所得或資產(chǎn)返還)區(qū)別對待,分別采取不同的合作措施。在追贓方面,由于雙方已有現(xiàn)成的刑事司法協(xié)助條約可以直接適用,按照條約規(guī)定的追贓程序就可追回贓款贓物,而無需像引渡或遣返犯罪嫌疑人那樣,需要通過個案談判的方式才能解決犯罪人歸國受審問題。在以往的實踐中,由于我們并不善于運用區(qū)別機制來處理追人和追贓問題,一味將追人問題與追贓問題“捆綁”處理,其結果必然是既影響了犯罪人的引渡或遣返的成功率,也影響了贓款贓物的追回的實際效果。

  楊博士說,“中加兩國在開展反腐敗國際合作方面,追人的難度甚于追贓,”由于加拿大是《日內(nèi)瓦難民公約》簽署國,在訴訟過程中崇尚程序至上,外逃貪官只要自稱“難民”,就自動進入難民資格認定程序,時間至少拖上三年五載;即使難民資格被否認,根據(jù)加國法律的規(guī)定,犯罪人還可以“死刑犯不引渡”和所謂“人權保護”為借口申請不被遣返,繼續(xù)逍遙法外。

  楊博士建議,將追贓與追人分步實施,實施獨立資產(chǎn)追回程序,還會收到意想不到的追人效果。如果將犯罪嫌疑人的贓款贓物通過司法協(xié)助的方式予以全部追回,截斷其財路和后援,犯罪嫌疑人在異國他鄉(xiāng),一文不名,在崇尚金錢萬能的西方世界,也只有死路一條。到那時,即使你不去追,他也得乖乖要求回來。(作者: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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