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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員:警方強勢干預家庭暴力需闖四道難關
2007年07月31日 09:38 來源:法制日報

  一條看似簡單的規(guī)定,其背后的艱辛與不易卻鮮有人知。

  人民警察代表著國家強制力,對家庭暴力行為可以行使法定的調解、制止、處罰、刑事偵查等權力。在當今家庭暴力的社會投訴總量呈現出高增長的態(tài)勢下,公眾對人民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期望熱度,讓公安機關感受到了前所未有壓力:

  在家庭暴力問題上公安機關的反應不夠敏捷;民警在干預家庭暴力的認識上存在誤區(qū);派出所對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未能及時立案偵查;社區(qū)民警在干預家庭暴力行為時缺乏積極性。

  公安部擬將“110”報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為單列案件統(tǒng)一備案查辦的消息一經公布后,記者獨家采訪了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了解到了公安機關出臺這一新舉措背后一些不為人知的艱辛。

  一道難關

  反家暴法條分散缺乏懲戒措施

  據介紹,家庭暴力概念引入我國的時間并不長。

  1995年北京舉辦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之前,家庭暴力問題在國內還沒有被當作一個獨立的社會問題引起社會公眾和執(zhí)法機關的普遍重視。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在家庭暴力概念引入之前,家庭成員間發(fā)生的矛盾乃至引發(fā)的暴力性事件通常被視作為家庭糾紛,主要通過民間調解等手段來處理,如果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則按照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懲處。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閉幕后,家庭暴力問題越來越廣泛地引起全社會的關注,維護婦女權益協(xié)調機構、“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家庭暴力傷殘鑒定中心、庇護所等社會干預機制紛紛建立。

  2001年4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將實施家庭暴力作為法院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專門規(guī)定了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責任。

  今天,雖然現有法律已明確規(guī)定警察擁有干預家庭暴力的職責,但反饋的情形是:反家庭暴力的立法框架在實施機制上無法適應實際需要,警察在干預家庭暴力的實踐中處境尷尬:

  刑法中沒有將家庭暴力確定為一種單獨的罪;

  有人認為,婚姻家庭關系屬于隱私權保護的范疇,公權力不應主動介入;

  婚姻法修正案對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權力做出了明確限制,突出強調只有在受害人要求時才能及時介入,而在該法的規(guī)定中沒有明確警察對家庭暴力干預的操作細則;

  公安機關對干預家庭暴力的方式、程度、最終目的等問題未及展開長期、深入的系統(tǒng)研究。

  有專家指出,家庭暴力中當事人相互間的血緣關系以及法律賦予家庭暴力受害人請求救助方式的多樣性,使得公安機關即便是應受害人的請求對家庭暴力采取公權力救助時,也應采取審慎態(tài)度。

  專家認為,把家庭暴力作為案件單列類型的好處是,有助于一線民警明確犯罪類型概念,可利用專門機構對家庭暴力這一類案件的分析,在接處警、案件處理、法醫(yī)鑒定、庇護措施,以及公安機關與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動等方面更有針對性地開展預防和制止工作。

  二道難關

  家庭暴力屬私事觀念普遍存在

  公安機關對有關案例進行統(tǒng)計后發(fā)現,向警察求援,往往是受害人長期遭受暴力傷害后能夠想到的最后一種選擇,倘若此時公安機關在干預家庭暴力方面反應遲緩或拒之不理,加害人常常變本加厲繼續(xù)實施迫害,事實上形成“報警也沒用,警察不管這種事情”的局面,從而加劇家庭暴力不斷升級,致使受害人陷入絕望境地后或自殺或殺死加害人。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公安部反復向全國公安民警重申:遏制家庭暴力案件的發(fā)生是公安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

  據介紹,公安部作為“中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聯席會議”23個成員單位中的一員,積極參與針對家庭暴力開展的立法調研、司法救濟、法律援助、社會倡導等問題的研究。各地公安機關與當地人大、政協(xié)、婦聯等部門合作,依照婚姻法等法律法規(guī),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反對家庭暴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

  遼寧省公安機關制定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規(guī)定》,河南省、山西省公安廳下發(fā)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通知》,沈陽市公安局就家庭暴力報警難的問題,建立了沈陽市公安局“110”家庭暴力報警中心,專門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和投訴。各級公安機關特別是公安派出所接到群眾的報警求助,立即快速反應,及時處置,迅速制止家庭暴力行為。對屬于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家庭暴力事件,依法立案,認真查處,切實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越來越多的公安派出所掛上了“家庭暴力接報警點”的牌子。

  三道難關

  家暴行為舉證認定處罰都難

  家庭暴力舉證難,是司法難以懲治家庭暴力行為加害人的重要原因。

  “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家丑不外揚”的世俗觀念,在許多家庭成員的腦海里根深蒂固,許多人認為,化解家庭暴力主要應由家族成員或親朋好友負責。由于害怕遭到鄰居或更多社會上的人笑話,不到萬不得已,親屬中鮮有人因家庭暴力訴諸法律,或者主動將家庭暴力問題攤給公安機關,從而導致公安機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難以及時獲取證據。

  外人則因“清官難斷家務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掃門前雪”等消極世俗觀念的影響,即使知道鄰家暴力事態(tài)惡化也不愿輕易干預、勸阻,甚至連站出來作證也不愿意。

  而依據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被害人必須證明虐待是持續(xù)的、一貫的、情節(jié)惡劣的,這就使舉證在實際操作中難度極大。一方面,受害人缺乏收集保留證據的意識;另一方面,加害人用煙頭燙、腳踢等長期虐待行為均屬輕微傷害,這樣的家庭暴力與其說對身體構成傷害,更不如說對受害人心靈和精神造成了莫大的傷害。

  記者從公安部了解到,很多地方的公安機關已經在這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河南省鄭州市998個社區(qū)警務室開展家庭暴力投訴服務,利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主動將預防家庭暴力犯罪納入社區(qū)基礎工作范圍和社區(qū)犯罪防控體系當中,及時掌握和調解轄區(qū)內的家庭糾紛,化解矛盾,將家庭糾紛可能引發(fā)的社會犯罪遏制在萌芽狀態(tài)。

  湖南省長沙市各派出所以社區(qū)、村組為單位,通過摸排,對有家庭暴力傾向的217名重點對象進行重點干預,及時上門開展警示教育。今年上半年,長沙市家庭暴力報警案件同比下降了15%。

  “由此可見,社區(qū)民警工作越細致,掌握社區(qū)家庭穩(wěn)定情況越充分,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就越及時有效!惫膊恐伟补芾砭钟嘘P負責人說。

  四道難關

  民警干預家暴未被列入考核

  采訪中,記者發(fā)現,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項費時費力的工作。對每一起發(fā)生的家庭暴力及時介入以防止家庭暴力的持續(xù)和升級,盡可能地將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需要社區(qū)民警投入巨大的心血和精力,可如此巨大的付出卻與民警的考評業(yè)績無關,對家庭暴力行為這種無標準、無獎懲的管理狀態(tài),顯然不利于調動社區(qū)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意識。

  據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越來越多的地方正在扭轉這種局面。

  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在制定《預防與制止家庭暴力考核獎勵辦法》時,真正將社區(qū)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工作內容納入考評體系。家庭糾紛處理率、家庭暴力預防制止率以及家庭暴力打擊處理率等均作為考核主要內容。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社區(qū)民警對家庭糾紛的調解率、對已制止的家庭暴力的回訪率同樣要列入考評項目。

  去年4月,河南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將家庭暴力案件線索列入“110”出警范圍,規(guī)定對預防、化解和處置家庭暴力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從去年11月1日開始,根據浙江省溫州市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規(guī)定》,民警在出現家庭暴力時接警不及時處置,就要受到紀律處分。

  來自遼寧省公安廳的統(tǒng)計顯示:目前,遼寧省各級公安機關已建立反家庭暴力組織機構9793個。十余年間,全省公安機關共受理家庭暴力投訴或報警近12萬起,處理各類施暴人員10萬余人,解救數百名因家庭暴力而輕生或生命垂危的婦女兒童,為600多名被家庭暴力傷害的婦女兒童提供了法醫(yī)鑒定結果。

  盡管還有相當多地方的公安機關尚未將反家庭暴力的考評業(yè)績與民警的工資、獎金、立功受獎、晉級、提升等各項內容密切掛起鉤來,但是,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明確告訴記者,全國基層派出所已經把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作為一項重要的日常性、基礎性工作來抓,依法、及時受理涉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依法嚴厲打擊侵害婦女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家庭暴力投訴反應遲緩或不作為的警察將會受到處罰。

  協(xié)調配合

  構建反家暴社會合作救助網絡

  面對家庭暴力日益增長的態(tài)勢,發(fā)揮合力、實施聯動、構建反家庭暴力多部門、多方面的社會合作救助網絡,已經成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和婦聯組織的共識。

  從公安機關發(fā)揮的必要作用來觀察,警察干預家庭暴力不僅包括人民警察對于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定的調解、制止、處罰、刑事偵查等權力,而且還意味著公安機關與社會其他機構的協(xié)調配合,積極防止家庭暴力的發(fā)生。這樣,便于解決警方介入后難以善后的問題,免除警方的后顧之憂。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對于今后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公安機關要著重加強與其他相關部門的密切合作,提升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敏感性和效能,盡可能地將家庭暴力化解在萌芽狀態(tài)。(記者 杜萌 柴黎)

 
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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