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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亮未滿18歲 警方隨意披露其不良信息涉嫌違法

2004年09月29日 10:46

  中新網(wǎng)9月29日電 針對媒體日前披露的劉亮涉嫌嫖娼的報道,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指出,劉亮不滿18歲,警方隨意向媒體透露有關不良信息,行為本身就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

  劉亮確實是名人,他那登高一呼使得西安寶馬彩票案的真相被天下知,但是我想提醒大家的是,劉亮才17歲,按照中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來講,其仍然是個未成年人,依然應該得到社會的特別呵護。文章認為,警方透露劉亮供述的內(nèi)容有侵權之嫌,有關的媒體報道此案時,也千萬不能忘記劉亮是個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尚有如此保護,而對于一個涉嫌嫖娼的未成年人,社會理應更加呵護,應該以未成年人的利益最大化為歸依:不該詳細地加以報道,更何況該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所以警方向媒體透露有關劉亮涉嫌嫖娼證據(jù)的行為本身就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即使這樣的說法有充分的事實依據(jù),但是其與中國政府所倡導的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格格不入。有位哲人說過:年輕人犯錯誤上帝都會原諒。即使劉亮嫖娼屬實,也不過是年輕人的一項錯誤,我們應給其機會改正,而不能因為我們過度的好奇與炒作,使得未成年人的生活打上深深的烙印,使得其成年后無法像其他人一樣平等地進入社會,參與競爭。

  其實,媒體的過度關注,以及民警透露有關劉亮案的信息,也使我們看到頒布實行11年之久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之尷尬:在人們的意識中,根本沒有意識到這樣的法存在,更遑論依據(jù)這樣的法保護未成年人應該享有的權利了。這樣的案件告訴我們要將未成年人保護法,從紙上的法變成實在的法,實現(xiàn)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還有很遠的路要走。(鄒云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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