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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酒樓董事八個月內三改酒樓名稱經(jīng)營,每轉名一次,就把欠薪責任全推給破產(chǎn)欠薪基金,終于成為首名被判入獄的業(yè)內不法商人,不過獲緩刑兩年,政府正研究是否上訴要求加刑。有關案件最后結果要待法庭考慮,但同樣重要的,是如何為納稅人追回墊支出來的巨額欠薪。
今次政府成功檢控這名酒樓董事陳永輝,是因為有三名員工挺身指證。法官除了判他入獄一個月外,還下令他要歸還所欠這三人的薪酬共三萬六千元。破欠基金因此可以減輕三萬多元負擔,但根據(jù)勞工處數(shù)字,破欠基金為了這三次酒樓轉名,已向百多名員工墊支了超過一百萬元的欠薪,三萬多元只是其中一筆小數(shù)目。
如何向這名董事全數(shù)追回這百萬欠薪,法官沒有裁決,勞工處也沒有交代。按照目前判刑,這名董事只要在未來兩年循規(guī)蹈矩,不再犯法,就毋須坐牢,只要還了三萬多元,則毋須理會破欠基金所墊支的百萬元欠薪。
在這宗欠薪官司判刑前一天,一對虛報資產(chǎn)替兒子騙得十二萬元助學金貸款的夫婦,即使還了錢,仍被判即時入獄四個月。相對來說,今次欠薪百萬的酒樓董事所判刑期委實輕得多。今次當局并非以詐騙罪成功把這名董事繩之以法,而是控以縱容欠薪罪名,可能是導致判刑較輕的因素。
當局要確保這類犯事者受到相稱的懲罰,尤其是要追討其犯罪得益,不但涉及社會公義和保障公帑,還有公平營商競爭問題。如果本港不能杜絕無良商人濫用破欠基金做生意,變相出現(xiàn)無良和不法商人利用公帑津貼其生意成本,對正當經(jīng)營者構成不公平的競爭打擊,這種畸形發(fā)展絕非本港經(jīng)濟之福。(摘自星島日報2月28日社評;有刪節(ji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