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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家:按基本法和憲法理解行政長官補選任期

2005年03月24日 08:52

  “香港發(fā)展論壇”23日舉辦公開論壇,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進行辯論。大部分發(fā)言者認為,按照基本法和國家憲法來理解,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2年。

  香港特區(qū)政府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論壇上說,如果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一定是按法理原則去辦事。我們現(xiàn)在推動的修訂條例草案,是建基于律政司司長所做的法律研究,這個法律意見得到全國人大法工委聲明的認同,所以完全有法理依據(jù)。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朱國斌表示,根據(jù)人大制度設計,在一屆政府任期中,領導人可以辭職下臺或被免職,但這并不影響繼任人完成本屆任期。這一憲法實踐直接影響到基本法的設計,從而也決定了基本法的大陸法系。由此可以理解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朱國斌認為,通過對基本法1988年征求意見稿和最后的正式條文分析,前者第53條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而修改后的正式條文為“新的行政長官”。這表明,“新的行政長官”不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應該是本屆剩余的時間。

  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認為,香港回歸后,對法律工作者有新的挑戰(zhàn),那就是要熟悉基本法,熟悉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他承認,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是有沖突和摩擦的。大陸法系注重立法原意,因此,對于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要考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國家憲法的相關條文,以及3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fā)言人就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發(fā)表的談話。胡漢清說,香港選舉委員會是專為選舉行政長官而設的,也是一屆5年,這很明確。到2007年將會是另外的安排。胡漢清認為,香港市民對于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并沒有特別爭拗。他表示,作為法律之爭,解釋權力在全國人大。

  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邵善波認為,對于補選行政長官任期之爭,只能通過人大釋法來解決。因為這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qū)的關系。一些港人對人大常委會釋法這項憲法賦予的、在基本法內明文規(guī)定的權力存有誤解。但事實上,普通法系也有釋法。他認為,要還人大釋法在“一國兩制”和法治中的應有地位。100多位來自社會各界的人士和普通市民參加了論壇。(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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