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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的權利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立法

2005年04月28日 16:13

  (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社會物質(zhì)文明愈發(fā)達,人們愈加覺得自己的私人生活有可能被他人嚴重、深刻、廣泛和快速地侵犯

  2005年3月“兩會”期間,天津人大代表蔡志彥,呼吁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同期,廣州人大代表陳舒,上海人大代表史一兵,都提出了類似的議案。蔡志彥對此解釋道:“我們都看到了社會上個人信息被盜用的嚴重情況,這不僅給個人帶來了困擾,也給市場秩序帶來了混亂。我們期盼這部法律及早出臺!

  其實早在2003年,國家信息辦就委托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周漢華領銜的課題組進行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工作。2005年1月,專家建議稿的起草工作正式完成,并正式遞交到國家信息辦,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進入實質(zhì)性的立法階段。

  在個人信息被當作公民權利討論前,許多人還一直把它與個人隱私混為一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隱私”(privacy)作為一個具有嚴格法學意義的概念,只在世界上出現(xiàn)了一百年多一點。而在我國大陸,也不過是近十年的事情。

  在起草《個人信息保護法》建議稿過程中,周漢華發(fā)現(xiàn)人們總是將個人信息保護與隱私權相等同!捌鋵嵾@是一個誤區(qū)”,他認為,隱私權的保障確實是個人信息保護的主要目的和邏輯前提,但從現(xiàn)行法律還沒有對隱私權明確界定,只是在《民法通則》中作為保護名譽權和人格權的一部分而存在。

  人類社會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來,隨著計算機技術的不斷發(fā)展,信息的大量收集、儲存和利用成為可能,這使得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因此,傳統(tǒng)意義上具有消極、被動等特點的隱私權概念已顯得過于狹隘,很難適應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在這種情況下,周漢華的課題組在研究過程中提出了所謂“個人信息控制權”的理論,即“所謂隱私權,乃是指個人自由地決定在何時、用何種方式、以何種程度向他人傳遞與自己有關的信息的權利主張”。

  作為“個人信息控制權”,已不限于個人私事(即一般而言的隱私),而是擴展到了所謂的個人信息 即可以識別出個人的所有信息。這些信息可以以文字、圖表、圖像等任何形式存在,并可以附載于紙張、電磁媒體等任何媒介之上。這種認識上的轉(zhuǎn)變將會促使個人信息控制權逐步由一種司法上的民事權利,演變?yōu)橐环N公民在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法律問題資深評論者傅達林告訴記者,個人隱私權是個人信息最核心的部分。如果連最核心的部分我們都還沒能保護好,沒有立法,而只是先對廣義的個人信息控制權進行立法,是有難度的。

  這就面臨一個如何界定個人信息和隱私的問題,F(xiàn)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即將進入立法階段,它不可避免地也將推動個人隱私權的立法。

  稿件來源:《中國新聞周刊》,作者:孫冉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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