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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新聞社回應丁玲房產案:房產一直都屬于國家

2005年06月14日 10:43

  6月12日,本報刊登《丁玲之子打官司討要房產》一文提到,近日,位于東城區(qū)的一處房產引發(fā)了丁玲兒子蔣先生與中國新聞社的官司糾紛。昨天上午,中國新聞社的法律顧問趙小魯律師向記者表示,該處房產雖然是以丁玲的名義購買的,但其實一直都是屬于國家的。

  以丁玲的名義給單位購房

  將時間追溯至建國初期,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國家機關不能購買私人房產,于是部分國家機關便以單位主管領導人名義購買私人房產來解決實際的用房困難。本案的爭議便起源于這個“變通”辦法:1954年5月4日,丁玲作為中國作家協會副主席,在作協的安排下購得西寬街7號(現為東城區(qū)育樹二條一號)的房產共31間,22天后,丁玲致函北京市市政府表明:“房子缺少已成為嚴重問題,我愿將所買到的北城根西寬街七號房屋一所捐給作家協會作托兒所之用。至于房屋產權我同意屬國家所有。”同年6月19日作家協會上報政務院(如今的國務院),并得到北京市政府的批復,表明捐贈完畢。從作家協會的資料記載來看,包括周而復、劉白羽在內的很多作家都曾以這樣的方式購買房產繼而再捐贈給國家。“在建國后我國最主要的兩次私房改造中(1955年至1956年的‘經租政策’和‘文革’期間的沒收私房政策)都未將該處房產作為私房處理,而丁玲在世時,既從未在這處房子居住過,也沒有對這處房產主張過任何權利,”趙小魯律師說。

  50年后房子產權引發(fā)爭議

  1954年丁玲將房子捐出后,1964年中國作協與國務院僑辦簽訂協議,將該房產并入僑辦幼兒園。80年代起至今,國務院僑辦將該房產交由其下屬單位中國新聞社使用。在此期間,國僑辦對房子進行了多次翻建和增建。

  近50年的相安無事后,2002年底,丁玲之子蔣先生突然向法院起訴中國新聞社,要求法院確認該房產所有權為自己所有。由于認為該房產應該屬于國家,國務院僑辦于2003年向法院起訴蔣先生作為回應,要求將該處房產確權歸僑辦所有。前一件官司由此中止至今尚未審結,后一件官司經過長達1年7個月的兩次審理后,2005年1月21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贈與行為經過了當時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批準并報政務院房屋管理委員會備案。丁玲在捐贈函中有‘至于房屋產權我同意屬國家所有’的意思表示,北京市人民政府秘書廳的復函中有‘產權最好歸作家協會托兒所公有’的回復,因此認定國務院僑辦、中國作協對訴爭之房長期占用使用為合法。但贈與雙方并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且在中國作協、國務院僑辦使用期間曾對其進行過翻建、重建,在2001年因遇拆遷,爭議之房已不復存在!币虼耍谏鲜觥霸V訟已無實際意義”的先決條件情況下,法院沒有支持國務院僑辦要求確認產權的訴訟請求。

  沒有明確產權的房子預示著新的糾紛。近日,蔣先生再次起訴中國新聞社,表示丁玲去世后,經公證該處房產歸自己所有,要求中新社騰退出屬于自己的房子。

  一張矛盾的公證

  蔣先生持有的公證書是東城區(qū)公證處在2002年做出的,該公證書證明的內容是本案所爭議的這處房產屬于丁玲所有,并由其子蔣先生來繼承!肮C處在蔣先生沒有出具任何產權憑證的情況下進行房產公證是違規(guī)的”,趙小魯律師這樣表示。于是在趙律師的質疑下,公證處于2003年就此出具證明稱,該份公證是繼承權公證書,不是產權確認證書。雖然如此,“這個證明與前面的公證存在著明顯自相矛盾的地方,”趙律師說。

  房子的產權到底是誰的?

  在糾紛中,丁玲之子蔣先生曾經向法庭提供過一張土地管理機關的房屋登記表,上面有丁玲的名字,但由于該登記表并非法定憑證而不能以此認定該房屋的產權屬于丁玲或者屬于其繼承人;目前,作協、中新社和國僑辦手中也沒有關于該房屋的產權憑證———當年捐贈后,丁玲與作協是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由于年代久遠,現在尚不可知。但根據相關的證據表明當時捐贈后,產權證明文件已經交由政務院房屋管理委員會,只是產權證目前還沒有找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xù)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xù),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xù)”。

  對此,趙小魯律師認為,無論是依據事實,還是依據二中院對先前官司的終審判決,丁玲將房產贈與給作協的有效性毋庸置疑,因此,從1954年6月起,中國作家協會已經成為該處房產的產權人。國僑辦也好,中新社也好,都是從合法所有權人處取得的房產所有權。無論如何,房子一直是國家的。

  (據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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