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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發(fā)布 防范與處置水旱災害(3)

2006年01月11日 21:31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的總體要求

  4.1.1 按洪澇、旱災的嚴重程度和范圍,將應急響應行動分為四級。

  4.1.2 進入汛期、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全程跟蹤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災情,并根據不同情況啟動相關應急程序。

  4.1.3 國務院和國家防總或流域防汛指揮機構負責關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調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調度由所屬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視情況由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直接調度。防總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部的統(tǒng)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工作并及時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1.4 洪澇、干旱等災害發(fā)生后,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抗洪搶險、排澇、抗旱減災和抗災救災等方面的工作。

  4.1.5 洪澇、干旱等災害發(fā)生后,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fā)事件,可越級上報,并同時報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何個人發(fā)現堤防、水庫發(fā)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4.1.6 對跨區(qū)域發(fā)生的水旱災害,或者突發(fā)事件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qū)域的,在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受影響地區(qū)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1.7 因水旱災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陸交通事故等次生災害,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部門全力搶救和處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斷災害擴大的傳播鏈,防止次生或衍生災害的蔓延,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4.2、窦墤表憫

  4.2.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fā)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fā)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發(fā)生決口;

  (4)重點大型水庫發(fā)生垮壩;

  (5)多個省(區(qū)、市)發(fā)生特大干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發(fā)生極度干旱。

  4.2.2、窦夗憫袆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國務院批準的防御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并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 院。國家防總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fā)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并在24小 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臺發(fā)布《汛(旱)情通 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

  為災區(qū)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qū)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wèi)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yī)療衛(wèi)生專業(yè)防治隊伍赴災區(qū)協助開展醫(y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qū)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guī)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qū)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qū)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qū)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qū)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3、蚣墤表憫

  4.3.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fā)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fā)生決口;

  (3)數省(區(qū)、市)多個市(地)發(fā)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fā)生垮壩;

  (5)數省(區(qū)、市)多個市(地)發(fā)生嚴重干旱或一省(區(qū)、市)發(fā)生特大干旱;

  (6)多個大城市發(fā)生嚴重干旱,或大中城市發(fā)生極度干旱。

  4.3.2 II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fā)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并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臺發(fā)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wèi)生部門派出醫(y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y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發(fā)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qū)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qū)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qū)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qū)、市)同時發(fā)生洪澇災害;

  (2)一省(區(qū)、市)發(fā)生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fā)生垮壩;

  (5)數省(區(qū)、市)同時發(fā)生中度以上的干旱災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fā)生中度干旱;

  (7)一座大型城市發(fā)生嚴重干旱。

  4.4.2 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jiān)視汛情、旱情發(fā)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jiān)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家防總。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省級電視臺發(fā)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wèi)生部門組織醫(y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wèi)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4.5、艏墤表憫

  4.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數省(區(qū)、市)同時發(fā)生一般洪水;

  (2)數省(區(qū)、市)同時發(fā)生輕度干旱;

  (3)大江大河干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4.5.2、艏夗憫袆

  (1)國家防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jiān)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并將情況上報國務院并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情、旱情監(jiān)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并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相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權限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采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并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4.6 信息報送和處理

  4.6.1 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實行分級上報,歸口處理,同級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翔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后補報詳情。

  4.6.3 屬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險情、災情,按分管權限,分別報送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負責處理。凡因險情、災情較重,按分管權限一時難以處理,需上級幫助、指導處理的,經本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審批后,可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值班室上報。

  4.6.4 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fā)布的水旱災害、工程搶險等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調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4.6.5 國家防總辦公室接到特別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險情、災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國務院,并及時續(xù)報。

  4.7 指揮和調度

  4.7.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并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根據現場情況,及時收集、掌握相關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并及時上報事態(tài)的發(fā)展變化情況。

  4.7.2 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質,預測事態(tài)發(fā)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規(guī)定的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

  4.7.3 發(fā)生重大水旱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工作,必要時成立前線指揮部。

  4.8 搶險救災

  4.8.1 出現水旱災害或防洪工程發(fā)生重大險情后,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jiān)控、追蹤,并立即與相關部門聯系。

  4.8.2 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根據事件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相關部門指揮決策。

  4.8.3 事發(fā)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迅速調集本部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技術支持;組織當地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或救援工作。大江大河干流堤防決口的堵復、水庫重大險情的搶護應按照事先制定的搶險預案進行,并由防汛機動搶險隊或抗洪搶險專業(yè)部隊等實施。

  4.8.4 處置水旱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tǒng)一指揮,各單位或各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損失。

  4.9 安全防護和醫(yī)療救護

  4.9.1 各級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高度重視應急人員的安全,調集和儲備必要的防護器材、消毒藥品、備用電源和搶救傷員必備的器械等,以備隨時應用。

  4.9.2 搶險人員進入和撤出現場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視情況作出決定。搶險人員進入受威脅的現場前,應采取防護措施以保證自身安全。參加一線抗洪搶險的人員,必須穿救生衣。當現場受到污染時,應按要求為搶險人員配備防護設施,撤離時應進行消毒、去污處理。

  4.9.3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做好群眾的救援、轉移和疏散工作。

  4.9.4 事發(fā)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按照當地政府和上級領導機構的指令,及時發(fā)布通告,防止人、畜進入危險區(qū)域或飲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對轉移的群眾,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提供緊急避難場所,妥善安置災區(qū)群眾,保證基本生活。

  4.9.6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衛(wèi)生部門加強受影響地區(qū)的疾病和突發(fā)公共衛(wèi)生事件監(jiān)測、報告工作,落實各項防病措施,并派出醫(yī)療小分隊,對受傷的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必要時,事發(fā)地政府可緊急動員當地醫(yī)療機構在現場設立緊急救護所。

  4.10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4.10.1 出現水旱災害后,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事件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報經當地政府批準,對重點地區(qū)和重點部位實施緊急控制,防止事態(tài)及其危害的進一步擴大。

  4.10.2 必要時可通過當地人民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應急突發(fā)事件的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依法征用、調用車輛、物資、人員等,全力投入抗洪搶險。

  4.11 信息發(fā)布

  4.11.1 防汛抗旱的信息發(fā)布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4.11.2 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tài)等,由國家防總統(tǒng)一審核和發(fā)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國家防辦會同民政部審核和發(fā)布。

  4.11.3 信息發(fā)布形式主要包括投權發(fā)布、散發(fā)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等。

  4.11.4 地方信息發(fā)布:重點汛區(qū)、災區(qū)和發(fā)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動態(tài)等信息,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和發(fā)布;涉及水旱災情的,由各地防汛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民政部門審核和發(fā)布。

  4.12 應急結束

  4.12.1 當洪水災害、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事發(fā)地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汛情旱情,宣布結束緊急防汛期或緊急抗旱期。

  4.12.2 依照有關緊急防汛、抗旱期規(guī)定征用、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結束后應當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或者作其他處理。

  4.12.3 緊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fā)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修復水毀基礎設施,盡可能減少突發(fā)事件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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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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