頻 道: 首 頁|新 聞|國 際|財 經(jīng)|體 育|娛 樂|港 澳|臺 灣|華 人|留 學 生| 科 教| 時 尚| 汽 車
房 產(chǎn)|圖 片|圖 片 庫|圖 片 網(wǎng)|華 文 教 育|視 頻|商 城|供 稿|產(chǎn) 經(jīng) 資 訊|廣 告|演 出
■ 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科教新聞
關鍵詞1: 關鍵詞2: 更多搜索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不得開展贏利經(jīng)營性創(chuàng)收

2006年04月06日 20:25

  中新網(wǎng)4月6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fā)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意見》指出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不得開展以贏利為目的的經(jīng)營性創(chuàng)收。

  《意見》指出由各級政府投資建設的專門為未成年人提供公益服務的青少年宮、少年宮、青少年學生活動中心、兒童活動中心、科技館等場所,是公益性事業(yè)單位。要始終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切實把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

  《意見》要求,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不得開展以贏利為目的的經(jīng)營性創(chuàng)收。對集體組織的普及性教育實踐活動和文體活動要實行免費。對確需集中食宿和使用消耗品的集體活動,以及特專長培訓項目,只能收取成本費用,對特困家庭的未成年人要全部免費。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的收費項目必須經(jīng)當?shù)刎斦臀飪r部門核準。

  《意見》強調(diào)要制定《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公益性評估標準》,從服務對象、活動內(nèi)容、時間安排、服務質量、經(jīng)費使用等方面設置相應指標,定期進行考核、評估,并將考評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依據(jù)。對違背公益性原則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不再享受公益性事業(yè)單位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

 
編輯:李淑國】
:::相 關 報 道:::
·中辦國辦印發(fā)改進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管理意見
 


  打印稿件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新聞熱線:(010)68315046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1024*768分辨率
[京ICP備050043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