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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發(fā)現(xiàn)同居男友另有新歡 悲憤放火獲刑三年
2007年07月20日 13:50 來源:中國法院網



被告人曾某在法庭上失聲痛哭

  39歲的曾某發(fā)現(xiàn)與自己同居多年的鄧先生與33歲的舒女士有不正當關系,便來到舒女士住處,憤而將舒女士的單元住宅點燃,造成大量財產損失并威脅到住宅樓的公共安全。7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以放火罪一審判處曾某有期徒刑3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某與鄧先生長期同居。2006年曾某認為鄧先生與被害人舒女士有不正當關系,遂于2006年8月11日來到位于本市海淀區(qū)某小區(qū)的舒女士家中,發(fā)現(xiàn)鄧先生與舒女士有同居關系,并育有一女。激憤之下,被告人曾某持打火機將舒女士家的臥室點燃,致使房間南部臥室內物品著火并嚴重受損,房屋內其它部位因煙熏或火烤受損。經鑒定,起火房屋裝修損失人民幣79 061.19元。被告人曾某于當日被抓獲歸案。被告人曾某已委托鄧先生賠償了被害人舒女士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被害人舒女士放棄對被告人曾某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被告人曾某的辯護人在開庭審理中提出以下辯護意見:第一,被告人曾某本想在放火后主動投案,但因手機沒有電了,無法報警;被告人到案后積極配合工作,認罪態(tài)度較好;第二,經鑒定本案造成的經濟損失不大,且被告人曾某在案發(fā)后能及時委托他人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第三,被告人沒有前科劣跡,表現(xiàn)良好;第四,被告人在案發(fā)時女兒僅1周歲,且父母年老體弱,家庭情況困難;第五,被害人主動向司法機關聲明放棄對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綜上,被告人屬于一時的激情所為,請法庭考慮對被告人曾某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因感情受挫,在居民聚集的住宅內點燃被害人單元住宅的臥室,燒毀大量財物,并威脅到的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及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應予懲處。鑒于被告人曾某的放火行為系一時激憤所致,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且其到案后委托他人賠償被害人損失,積極悔過,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對其酌予從輕處罰,依據(jù)相關法律,判處曾某有期徒刑3年。

  另據(jù)證據(jù)顯示,曾某雖然與鄧先生長期同居,并為鄧先生生有一女,但其實二人并未結婚。而鄧先生本身亦有妻子,且有一個正在讀大學的兒子。

  聽到判決后,被告人曾某淚流不止,并表示服從判決。(王志勇)


 
編輯:李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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