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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稱愿將機要費案整理好發(fā)票復印件先供律師閱

2006年12月30日 09:05

    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倍受關(guān)注的臺灣“機要費案”在臺北地方法院第三度開庭。主要被告人吳淑珍沒有出庭,檢察官張熙懷因心理壓力過大請假,也沒有出庭。圖為當?shù)仉娨暶襟w記者在臺北地院一樓使用示意圖板播報庭審進展。 中新社發(fā) 張煒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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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2月30日電 “國務機要費”案29日三度開庭,對檢辯爭執(zhí)“總統(tǒng)府”發(fā)票的閱卷方式,合議庭裁定明年1月3日提供辯方律師核對全案8000余張發(fā)票復印件,不過,臺北“地檢署”指出,為盡早進入審理程序,檢察官陳瑞仁與公訴檢察官愿將已整理好的八、九千張發(fā)票復印件,供律師團先行閱覽。

  據(jù)“中央社”報道,"北檢"指出,未經(jīng)“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的信息都應公開,檢方認定本案6項“外交工作”皆非機密,但仍請求函調(diào)“總統(tǒng)府”當初核定文號。

  檢察官林達說,陳瑞仁告訴公訴檢方,當初將陳水扁的筆錄卷證密封,是尊重其請求,也擔心全案移審法院的行政流程中,被錄事或工友等不相干人員看到而外泄,并非陳瑞仁已認定三袋卷宗已屬所謂“國家機密”。

  林達表示,依相關(guān)規(guī)定,所謂“國家機密”應在項目提出當時的30天內(nèi),由權(quán)責人員完成核定,除有一定程序外,也都會留下書面記錄,其次,在所謂“國家機密保護法”實施前、依其它規(guī)定辦理的機密工作,才可事后補核,而6項“外交工作”中只有“臺灣禮敬活動”是在“國家機密保護法”實施前,因此其它五項若當初未核定,已不能補核定。

  另一參與公訴的檢察官張友寧表示,檢方就是要厘清6項“外交工作”當初究竟有無被核定為機密、讓訴訟繼續(xù)進行,才會聲請調(diào)卷,但辯方律師的邏輯是“認定陳水扁筆錄是機密,想藉此爭取‘國家機密法’保護而不公開,卻又反對院檢來審視這些機密當初有無經(jīng)過核定”,令檢方難以理解。


 
編輯: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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