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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草案)》被建議引入雇主雇員概念

2006年03月28日 09:02

  中新網3月28日電 《勞動合同法(草案)》自3月20日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以來,截至昨天8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各方意見4769條。有人士建議引入“雇主”、“雇員”概念,把個人用工納入調整范圍,并把董事長、總經理等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排除在本法調整范圍之外。

  據《北京晨報》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收到的近5千條意見主要集中在八個方面。此次意見征集將持續(xù)到4月20日。

   百姓意見圍繞8大焦點

  一、《草案》應擴大適用范圍,將事業(yè)單位聘用合同人員、事業(yè)單位非在編人員、靈活就業(yè)的從業(yè)人員等納入調整范圍。另外,建議引入“雇主”、“雇員”概念,把個人用工納入調整范圍,并把董事長、總經理等企業(yè)高層管理人員排除在本法調整范圍之外。

  二、《草案》應禁止用人單位利用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特別是應嚴格限制利用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三、應當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作出針對性的規(guī)定。現在許多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都呈現出短期化趨勢,一年一簽的做法很普遍,有建議增加規(guī)定,勞動者連續(xù)在一個單位工作超過十年,或者距離退休不到十年的,原則上不應該解除勞動合同,這樣可以保護下崗再就業(yè)的“40、50”人員的勞動權益。

  四、工資和社會保險是眾多勞動者關注的焦點。很多意見提出,法律應當明確工資的支付時間、支付方式、計算方法,明確工資就是工資性收入,杜絕勞動合同中只簽最低工資。

  五、對經濟補償金的規(guī)定提出不同意見。草案第39條規(guī)定了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與標準。建議還應把用人單位故意刁難迫使勞動者提出辭職的情況包括進去。

  六、勞動合同應當體現同工同酬,F在企業(yè)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之間收入差別很大。

  七、有的建議縮短試用期、明確試用期待遇和解除條件。

  八、勞動力派遣問題有待形成共識。一種意見建議取消勞動力派遣這種用工形式。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力派遣的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應當對這種用工形式進行規(guī)范,加強對勞務派遣工的保護。按照現在草案的規(guī)定,這種用工形式將難以存在下去。(雷嘉 朱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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