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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賣房后領預售證 開發(fā)商弄虛作假被判雙倍賠償
2007年06月06日 09:09 來源:信息時報

  房產(chǎn)商一邊將房屋賣出還收取了一半房款,一邊卻連預售許可證還沒有拿到。等到買主告上法庭,房產(chǎn)商才拿出一份遲到的預售許可證,原來房產(chǎn)商出賣房屋時早已將該屋抵押。由于房產(chǎn)商在賣房過程中存在欺詐,中山市兩級法院一致判令購房合同無效。房地產(chǎn)公司除退還購房款和利息外,還要按已收取購房款1倍金額支付賠償金。

  付了購房款拿不到房子

  2005年5月8日,陳愛蓮與中山市富安房地產(chǎn)公司(化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約定:陳愛蓮向富安公司購買座落于中山市西區(qū)某花園D棟的商品房一套,總金額13.3萬元;陳愛蓮在簽訂合同時支付購房款67294元,余款66000元于2005年9月30日前付清;富安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前將該商品房經(jīng)驗收合格后交付買受人使用。

  在簽訂合同當天,陳愛蓮就交了購房款67294元。就在陳愛蓮滿心期待能搬進新家,富安公司卻告訴她無法按期交付房屋,而原因卻是沒有該套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

  遲到的預售許可證

  2006年6月雙方對簿公堂,然而,令陳愛蓮沒有想到的是,在庭上富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證據(jù)來對抗陳愛蓮主張,而這份證據(jù)正是陳愛蓮所購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

  那么既然有預售許可證,可富安公司為什么不在合約規(guī)定的日期交付商品房呢?原來,預售許可證是在2006年6月14日才被富安公司取得的,離合約規(guī)定的2005年9月30日,足足遲到了近一年。但富安公司卻認為由于公司現(xiàn)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因此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法院判決:賣房有詐雙倍賠償

  經(jīng)查實,原來富安公司和陳愛蓮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并未在房產(chǎn)交易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早在陳愛蓮買房之前,2004年7月15日富安公司已將包括陳愛蓮預訂商品房在內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抵押給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中山市西區(qū)支行。2006年5月23日才注銷了其中D棟房地產(chǎn)的抵押手續(xù)。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直到2006年6月14日,富安公司才取得了D棟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也就是說,富安公司在故意隱瞞了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的基礎上,和陳愛蓮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而在即將開庭之前,又把許可證拿了回來。

  中山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富安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因此,雙方訂立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遂一審判決:判令富安公司返還陳愛蓮已付購房款67294元及利息,并支付與購房款同等金額的賠償金67294元。一審宣判后,富安公司不服,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鄔科 李睿銳 李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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